黑河市民政局
机构职能
(一)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1],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市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社团和市内组织的跨市(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2]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物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全市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使用;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支援革命老区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七)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社区建设工作,制定全市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婚姻工作。负责儿童收养工作。
(十)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和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全市乡镇的设立、撤消、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呈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承办全市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提出仲裁建议。
(十二)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规;组织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工作;进行地名勘察考证、编辑出版有关地名书刊和行政地图;负责市区内地名标识的设置、安装、维修和更新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单位及农村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市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遗送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的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分配福利资金并对市、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进行监督。
(十七)代管黑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和黑河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十八)负责全市民政对象的信访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信访工作和目标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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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黑河市民政局五项救助助推精准脱贫 ,搜狐,2016-05-24
- ↑ 黑河市人民政府黑河军分区关于印发《黑河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和《驻黑河市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律快车, 200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