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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

 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

來自 新浪網 的圖片

中文名 :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

批准單位 :國務院

位置 :拉薩市西郊

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西藏和平解放以來,經過近半個世紀的艱苦奮鬥,西藏黨政軍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全國人民的大力支援下,基本上改變了西藏原有的區域經濟結構,初步形成了以現代農業為主,支柱產業、優勢行業較多的工業和發展快速的第三產業並存的較合理的現代經濟結構。非公有制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並開始由單純數量擴張向上檔次、上規模、上水平的方向發展。

2001年9月份經國務院批准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開發區)為國 家級開發區。開發區位於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市西郊堆德得慶縣境內,地處金珠西路以南,東至西乾渠、拉薩河南至軍隊崗沙庫,西至乃瓊鎮德吉村,距市中心約10公里,距貢嘎機場50公里,距正在建設中的拉薩火車站2公里,318國道穿過開發區交通便利。

開發區規劃控制總面積為5.46平方公里,分為AB兩區,首批開發A區建設用地面積2.51平方公里。開發區內地勢平坦,自然排水條件良好,(地層構造為第四紀堆積物,主要為砂礫石層,工程地質條件良好,為8度震區。開發區地屬於藏南高原溫帶半乾旱氣候區,陽光充足,全年無霜期231天。

開發區「八通一平」已基本建設完成,通信道路,供水、供電已可滿足建設需要。

目錄

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

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經國務院辦公廳批准成立的國家級開發區,是發展西藏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重要舉措。興辦開發區,發展外向型經濟和高新技術產業,努力激發西藏經濟的活力。在結合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確定針對西藏實行的優惠政策及開發區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凡符合國家、自治區環境保護政策、產業政策的企業均可入駐開發區。

2、開發區土地按基準地價優惠50%提供給投資者,並免收土地使用費、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土地抵押登記費,減半計收土地評估費。

3、對一次性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困難的,可根據投資者實際情況確定分期繳納。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於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0%,餘額在三年內付清。

4、土地使用期內,在完成投資總額的20%以上的投資後,可享有土地權抵押、轉讓權。使用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土地使用者有優先續租的權利。

5、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在基準地價優惠50%的基礎上再優惠10%提供給投資者。

6、對外商獨資企業(包括港澳台地區投資者,下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按基準地價成本收取。

二、財稅政策

7、開發區內各類企業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8、國家、自治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從經營之日起,分別免徵企業所得稅10年、8年。

9、從事藥業生產經營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6年。

10、從事旅遊相關產業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7年。

11、投資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企業,自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

12、從事信息諮詢、會計[1]法律[2]、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技術服務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2年。

13、內資企業(不含高新技術企業):

開發區內新辦工業企業,從獲利年起,前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3年減半徵收。

開發區內註冊、異地經營的企業或經營場所遷入開發區的企業,自經營之日起,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5年。

14、外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3年減半徵收。

15、外商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從獲利年起,前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5年減半徵收。

16、外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7、開發區內企業將取得的利潤進行再投資,以增加註冊資本或在開發區興辦其他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3年的,經申請批准,自生產經營之日起,返還所繳納的增加投資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對該企業決策者,以個人所得的50%為基數徵收個人所得稅。

18、目前全國開徵而西藏尚未開徵的有關稅種,在開發區的國內外投資企業享受同樣免徵待遇。

19、企業在開發區年繳納流轉稅(指增值稅、營業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具體比率是: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扶持比率為15%;100萬元至300萬元(含300萬元),扶持比率為20%;3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扶持比率為25%;500萬元至700萬元(含700萬元),扶持比率為30%;700萬元以上,扶持比率為35%。

20、企業在開發區年繳納所得稅可享受政策扶持,具體比率是: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扶持比率為30%;100萬元至200萬元(含200萬元),扶持比率為35%;200萬元至400萬元(含400萬元),扶持比率為40%;400萬元以上,扶持比率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稅減免的企業不適用本條。)

21、除工本費外,開發區10年內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明文規定收取的除外)。

三、金融政策

22、投資企業享受中央賦予西藏的貸款平均利率低於全國商業利率的2.472個百分點的特殊優惠政策。

23、允許外商(指外國、港澳台地區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企業以匯質抵押方式向區內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

24、投資企業自有資本金率達到2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25、凡一次性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或註冊在開發區,註冊資金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開發區給予其貸款貼息的財政扶持。

26、對享有邊境貿易經營權的投資者,允許在邊境貿易中以可兌換貸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准許其在區內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

四、外經貿政策

27、開發區內的經營企業可優先賦予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經營資格;生產和科技企業,可優先賦予自營進出口經營資格。

28、開發區內的企業,進口基礎設施建設和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建築材料、辦公用品等,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9、開發區內的企業,專為生產出口產品所實際耗用的原輔料、零部件、原器件、包裝材料,以及外商投資者為履行出口合同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等,海關按保稅貨物管理,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八通一平」:「八通」為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來水、電力、電信和有線電視管線,「一平」為土地地貌自然平整。

電力」:A區規劃建設1座110千伏變電站,變壓器容量2台315萬伏安;B區規劃建設1座35千伏變電站,變壓器容量2台1萬伏安。

污水處理:採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統,A區污水處理站規模為6400立方米/日;B區污水處理站規模為5900立方米/日。

供水:規劃平均需水量為14885立方米/日,最高需水量為21673立方米/日,由拉薩市自來水公司西郊水廠供水。

電信服務:規劃A、B兩區分別建設電信局、通訊網絡可提供國際、國內直撥電話、全球互聯漫遊移動電話、無線尋呼、傳真通信、ISDN、LAN、ADSL等網絡服務。

開發區位於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市西郊堆龍德慶縣境內,距市中心約10公里,距貢嘎機場50公里,距拉薩火車站2公里,318國道穿過開發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