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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

中文名: 稅收

外文名: tax revenue

屬 性: 國家(政府)公共財政

作 用: 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

典 故: 市場稅、田稅

特 征: 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

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滿足社會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強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規範形式。稅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1]


目錄

稅收本質

稅收是國家(政府)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係。它體現了一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徵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定分配關係。馬克思指出:1.「賦稅是政府機關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2.「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9世紀美國法官霍爾姆斯說:「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說明了稅收對於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產生髮展

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我國古代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徵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徵收軍事物資稱「賦」;徵收土產物資稱「稅」。


春秋後期,賦與稅統一按田畝徵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徵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徵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徵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清末,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


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徵稅,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徵稅。後來, 「賦」和「稅」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稅。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徵收土地稅和人頭稅)、魏晉至隋唐的租調製(徵收土地稅、人頭稅和勞役稅)、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稅法(徵收資產稅和土地稅)、明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一條鞭法和地丁合一(徵收土地稅)。


稅收特徵

稅收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徵,習慣上稱為稅收的「三性」。


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藉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徵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徵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稅收分配關係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徵收完全是憑藉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是稅收的徵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徵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藉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繫的。無償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後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徵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係,而不是等價交換關係。稅收的無償性是區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徵。


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徵收的,即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一種固定的連續收入。對於稅收預先規定的標準,徵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征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定。


總結

稅收的三個基本特徵是統一的整體。其中,強制性是實現稅收無償徵收的強有力保證,無償性是稅收本質的體現,固定性是強制性和無償性的必然要求。


古代市場稱為「市」。市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由來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貿易就已出現,但當時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所以沒有市場稅收。到西周后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官營工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為主的私營手工業和商業,集市貿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現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市場(交易)稅收。


周代市場在王宮北垣之下,東西平列為三區,分別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場稅收實行「五布」徵稅制;一是分絘布,即屋稅;二是總布,即牙稅;三是廛布,即地稅;四是質布,指對違反契約文書者所征之稅;五是罰布,即罰金。市場稅收由司市、僱人、泉府等官吏統一管理,定期上交國庫。


田稅

春秋時期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據《春秋》記載,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國中的魯國首先實行初稅畝,這是徵收田稅 的最早記載。這種稅收以徵收實物為主。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車船稅

最早對私人擁有的車輛和舟船徵稅是在漢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漢朝就頒布了徵收車船稅的規定,當時叫「算商車」 ,「算」為徵稅基本單位,一算為120錢,這時的徵收對象還只局限於載貨的商船和商車。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開始把非商業性的車船也列入徵稅範圍。法令規定,非商業用車每輛徵稅一算,商業用車徵稅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徵稅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鄉官) 和「騎士」(由各郡訓練的騎兵)免徵車船稅。同時規定,對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的人給以處罰,對告發的人進行獎勵。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車船稅停止徵收。


稅收職能

稅收分為國稅和地稅。地稅又分為:資源稅、個人所得稅、個人偶然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


稅收主要用於國防和軍隊建設、國家公務員工資發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科學研究、醫療衛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災賑濟、環境保護等領域。


稅收的職能和作用是稅收職能本質的具體體現。一般來說,稅收具有以下幾種重要的基本職能:


組織財政

稅收是政府憑藉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集中一部分剩餘產品(不論貨幣形式或者是實物形式)的一種分配形式。組織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原生的最基本職能。


調節經濟

政府憑藉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必然會改變社會各集團及其成員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額,減少了他們可支配的收入,但是這種減少不是均等的,這種利益得失將影響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能力和行為,進而對社會經濟結構產生影響。政府正好利用這種影響,有目的地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引導,從而合理調整社會經濟結構。


監督經濟

國家在徵收取得收入過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細緻的稅務管理基礎上,具體掌握稅源,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並同違反稅收法令的行為進行鬥爭,從而監督社會經濟活動方向,維護社會生活秩序。


稅收的作用就是稅收職能在一定經濟條件下,具體表現出來的效果。稅收的作用具體表現為能夠體現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調節經濟總量,保持經濟穩定;體現產業政策,促進結構調整;合理調節分配,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國家權益,促進對外開放等。


稅收分類

稅收分類是從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出發,按照一定的標準,對各不同稅種隸屬稅類所做的一種劃分。


按課稅對象

1、流轉稅。流轉稅是以商品生產流轉額和非生產流轉額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類稅。

流轉稅是我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稅種。

2、所得稅。所得稅亦稱收益稅,是指以各種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

所得稅也是我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另外,國家給予了兩檔優惠稅率: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二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

3、財產稅。財產稅是指以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財產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

4、行為稅。行為稅是指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屠宰稅和筵席稅都屬於行為稅。

5、資源稅。資源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從事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類稅。我國現行稅制中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城 鎮土地使用稅都屬於資源稅。


計算依據

1、從量稅。從量稅是指以課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面積、件數)為依據,按固定稅額計征的一類稅。

從量稅實行定額稅率,具有計算簡便等優點。如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等。

2、從價稅。從價稅是指以課稅對象的價格為依據,按一定比例計征的一類稅。

從價稅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稅收負擔比較合理。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和各種所得稅等稅種。


與價格的關係

1、價內稅。價內稅是指稅款在應稅商品價格內,作為商品價格一個組成部分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等稅種。

2、價外稅。價外稅是指稅款不在商品價格之內,不作為商品價格的一個組成部分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商品的價稅合一併不 能否認增值稅的價外稅性質)。


課稅對象

1、正稅。指與其他稅種沒有連帶關係,有特定的課稅對象,並按照規定稅率獨立徵收的稅。徵收附加稅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稅為依據。 我國現行各個稅種,如增值稅、營業稅、農業稅等都是正稅。

2、附加稅。是指隨某種稅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稅。例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在按照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率繳納企業 所得稅的同時,應當另按應納稅所得額的3%繳納地方所得稅。該項繳納的地方所得稅,就是附加稅。


管理和使用

1、中央稅。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徵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徵收後全部劃解中央政府所有並支配使用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關稅 和消費稅等。這類稅一般收入較大,徵收範圍廣泛。

2、地方稅。地方稅是指由地方政府徵收和管理使用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屠宰稅和筵席稅等(嚴格來講,我國的地方稅 只有屠宰稅和筵席稅)。這類稅一般收入穩定,並與地方經濟利益關係密切。

3、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是指稅收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擁有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和 資源稅等。這類稅直接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的共同利益。

這種分類方法是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礎。


徵收形態

1、實物稅。實物稅是指納稅人以各種實物充當稅款繳納的一類稅。如農業稅。

2、貨幣稅。貨幣稅是指納稅人以貨幣形式繳納的一類稅。在現代社會裡,幾乎所有的稅種都是貨幣稅。


管轄對象

1、國內稅收。是對本國經濟單位和公民個人徵收的各稅。

2、涉外稅收。是對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個人徵收的稅收,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體現為一國政府與在其政治權利管轄範圍內的 外國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係


稅率形式

1、比例稅。即對同一課稅對象,不論數額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徵稅的稅種。

2、累進稅。是隨着課稅對象數額的增加而逐級提高稅率的稅種。包括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

3、定額稅。是對每一單位的課稅對象按固定稅額徵稅的稅種。


其他歸類方法

一、按課稅目的為標準分類


1、財政稅。凡側重於以取得財政收入為目的而課徵的稅,為財政稅。

2、調控稅。凡側重於以實現經濟和社會政策、加強宏觀調控為目的而課徵的稅,為調控稅。這種分類體現了稅收的主要職能。


二、按稅收的側重點或着眼點為標準分類


1、對人稅。凡主要着眼於人身因素而課徵的稅為對人稅。早期的對人稅一般按人口或按戶徵收,如人頭稅、人丁稅、戶捐等。在現代國 家,由於人已成為稅收主體而非客體,因而人頭稅等多被廢除。

2、對物稅。凡着眼於物的因素而課徵的稅為對物稅,如對商品、財產的徵稅。這是西方國家對稅收的最早分類。


三、按稅收負擔能否轉嫁為標準分類


1、直接稅。直接稅是指納稅人本身承擔稅負,不發生稅負轉嫁關係的一類稅。如所得稅和財產稅等。

2、間接稅。間接稅是指納稅人本身不是負稅人,可將稅負轉嫁與他人的一類稅。如流轉稅和資源稅等。


四、其他


1、以徵收的延續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經常稅和臨時稅。

2、根據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為標準:可分為一般稅和目的稅。

3、根據稅制的總體設計類型:可分為單一稅和複合稅。

4、根據應納稅額的確定方法:可分為定率稅和配賦稅。

5、根據徵稅是否構成獨立稅種:可分為正稅和附加稅。


稅收稅法

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調整稅收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以憲法為依據,調整國家與社會成員在征納稅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規範,是國家稅務機關及一切納稅單位和個人依法徵稅的行為規則。


按各稅法的立法目的、徵稅對象、權益劃分、適用範圍、職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類。一般採用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兩大類。


稅收法律關係體現為國家徵稅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係。在總體上稅收法律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一樣也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方面構成。


稅法構成要素是稅收課徵制度構成的基本因素,具體體現在國家制定的各種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減稅免稅、納稅環節、納稅期限、違章處理等。其中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三項是一種稅收課徵制度或一種稅收基本構成的基本因素。


稅法具有多樣性、規範性、統一性、技術性、經濟性的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憑藉國家政權賦予的權力,以國家政權的名義,向納稅人徵收稅款。如果納稅人偷稅、欠稅、騙稅、抗稅,稅務機關就要追繳稅款、滯納金,依法處以罰款,觸犯刑法的還要由司法機關予以刑事處罰。


偷稅,是納稅人有意違反稅法規定,用欺騙、隱瞞等方式(如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納稅而拖欠稅款的行為。


騙稅,是納稅人或人員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在我國,出口退稅是對納稅人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在國內各生產和流通環節已納或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是國際慣例。


抗稅,是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聚眾鬧事,威脅、圍攻稅務機關和毆打稅務幹部,拒不繳納稅款的,就屬於抗稅。


在稅收漫長的發展歷史過程的早期,「納稅」似乎是人與生俱來的義務,而「徵稅」似乎也是國家順理成章的權利(權力);但是,這一觀念的合理性在14、15世紀文藝復興運動興起後開始受到挑戰。這一挑戰最初來源於對國家的起源問題的探討。荷蘭偉大的法學家和思想家格勞秀斯(Hugo Grotius)把國家定義為「一群自由人為享受權利和他們的共同利益而結合起來的完全的聯合」,提出了國家起源於契約的觀念。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認為,國家起源於「一大群人相互訂立信約」,「按約建立」的「政治國家」的一切行 為,包括徵稅,都來自人民的授權;人民納稅,乃是因為要使國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時能夠「禦敵制勝」。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辯護人、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在試圖以自然法學說說明國家的起源和本質問題時,提到:「誠然,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享受保護的人都應該從他的產業中支出他的一份來維持政府。」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其代表作《論法的精神》中專章(第十三章——筆者注)論述了「賦稅、國庫收入的多寡與自由的關係」。他認為,「國家的收入是每個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財產的一部分,以確保他所余財產的安全或快樂地享用這些財產」。而作為社會契約觀念集大成者的盧梭(Rousseau)則將國家起源於契約的理論作了最為系統的表述。對他而言,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


因此,在古典自然法學家們看來,國家起源於處於自然狀態的人們向社會狀態過渡時所締結的契約;人們向國家納稅——讓渡其自然的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的自然權利以及在其自然權利一旦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國家的公力救濟;國家徵稅,也正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滿足上述人們對國家的要求。無論如何,納稅和徵稅二者在時間上的邏輯關係應當是人民先同意納稅並進行授權,然後國家才能徵稅;國家徵稅的意志以人民同意納稅的意志為前提,「因為如果任何人憑着自己的權勢,主張有權向人民征課賦稅而無需取得人民的那種同意,他就侵犯了有關財產權的基本規定,破壞了政府的目的」。所以,人民之所以納稅,無非是為了使國家得以具備提供「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s)或「公共需要」(public necessity)的能力;國家之所以徵稅,也正是為了滿足其 創造者——作為締約主體的人民對公共服務的需要。


凱恩斯主義

19世紀末以來至20世紀中葉,隨着資本主義從自由走向壟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逐步從經濟自由主義轉向國家干預經濟的凱恩斯主義;與此同時,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之一的稅收和法律手段之一的稅法,其經濟調節等職能被重新認識並逐漸加以充分運用。今天,在現代市場經濟日益向國際化和全球趨同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下,世界各國在繼續加強競爭立法,排除市場障礙,維持市場有效競爭,併合理有度地直接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同時,越來越注重運用包括稅收在內的經濟槓桿對整個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以保證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也就滿足了人民對經濟持續發展、社會保持穩定的需要。


交換說

交換說認為國家徵稅和公民納稅是一種權利義務的相互交換;稅收是國家保護公民利益時所應獲得的代價。「交換」(exchange)是經濟分析法學派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分析法律現象時所使用的基本經濟學術語之一。該學派認為,兩個社會行為主體之間的相互行為,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對主體雙方都有利的行為;第二種是對主體雙方都不利的行為;第三種是對一方有利而對另一方不利的行為。經濟分析法學家們把第一種行為稱為交換,而把後兩種都稱為衝突。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也可以被認為是交換的一部分;這種交換是自願進行的,通過交換,不僅社會資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換雙方都認為其利益會因為交換而得到滿足,從而在對方的價值判斷中得到較高的評價。而且在這種交換活動中,從數量關係上看,相互交換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總是等值或等額的;所以不存在一方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要多於另一方的情況,也就不產生將一方界定為「權利主體」而將另一方界定為「義務主體」的問題。


公共需要論

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納(R.A.Posner)認為,「稅收……主要是用於為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s)支付費用的。一種有效 的財政稅(revenue tax)應該是那種要求公共服務的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s)的稅收。但這就會將公共服務僅僅看作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而它們之所以成其為公共服務,恰恰是因根據其銷售的不可能性和不適當性來判斷的。在某些 如國防這樣的公共服務中,」免費搭車者「(free-rider)問題妨礙市場機制提供(公共)服務的最佳量:拒絕購買我們的核威懾力量中其成本份額的個人會如同那些為之支付費用的人們一樣受到保護」。所以,由於公共服務的消費所具有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徵,決定其無法像私人物品一樣由「私人部門」生產並通過市場機制來調節其供求關係,而只能由集體的代表——國家和政府來承擔公共服務的費用支出者或公共需要的滿足者的責任,國家和政府也就只能通過建立稅收制度來籌措滿足公共需要的生產資金,尋求財政支持。


馬克思主義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起源於階級鬥爭,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階級統治、階級專政的工具。「實際上,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與此相聯繫,馬克思主義國家稅收學說認為,稅收既是一個與人類社會形態相關的歷史範疇,又是一個與社會再生產相聯繫的經濟範疇;稅收的本質實質上就是指稅收作為經濟範疇並與國家本質相關聯的內在屬性及其與社會再生產的內在聯繫;稅法的本質則是通過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國家意志。由此,國家分配論和國家意志論成為我國稅收和稅法本質學說的支配觀點。根據這一理論,稅收作為分配範疇與國家密不可分,「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即國家——引者注),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稅收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稅法是國家制定的以保證其強制、固定、無償地取得稅收收入的法規範的總稱。


稅收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着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1994年稅制改革,省級以下國、地稅系統分設。


國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增值稅;2、消費稅;3、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4、中央企業所得稅;5 、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企業所得稅;6、海洋石油企業企業所得稅、資源稅;7、印花稅(證券交易部分);8、境內外 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稅(已廢除);9、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10、車輛購置稅。


地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船使用稅;6、房產稅;7、煙葉稅;8、資源稅;9、城鎮土地 使用稅;10、耕地占用稅;11、企業所得稅(除國稅征管部分);12、印花稅(除國稅征管部分);13、筵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宣布筵席稅已經失效);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15、教育費附加。


參考來源

  1. 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