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機構沿革
2018年10月,福建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建省省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擬組建省生態環境廳。將省環境保護廳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省國土資源廳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省水利廳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和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省農業廳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省海洋與漁業廳的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保護職責等整合,組建省生態環境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正廳級。不再保留省環境保護廳。
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地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處理有關跨設區市的環境污染問題。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省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重金屬、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五、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省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六、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及規範。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2]、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省政府委託,對我省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八、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承擔全省環境數據中心建設工作。實施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九、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並實施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政策措施。
十、組織開展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環境監察。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監察制度,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監察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組織協調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指導設區市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落實情況考評工作。
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有關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三、負責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四、按規定開展生態環境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協調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履約有關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保護事務。
十五、負責加強本系統、本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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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福建省政府機構,福建省人民政府
- ↑ 【漲姿勢】電磁輻射知多少 ,搜狐,201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