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雄
王和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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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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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性别 男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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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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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经历
年幼时家贫。1959年毕业于省立台南一中,考入省立台南师范学校一年制普师科,毕业后三年期间任教于台南市土城国小、安顺国小。
- 1963年考入国立政治大学地政学系,二年级转系至法律学系,三年级时通过书记官国家检定考试。
- 1967年毕业为法律学士,应届参加全国公务人员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及格,随后当兵入伍。
- 1968年退伍,考入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第一届。
- 1970年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第九期结业,1974年取得国立政治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 1981年赴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从事公法学研究半年。
- 1992年获国立政治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 1970年历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候补推事、推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官;法务部参事、主任秘书、兼司法官训练所训导专员、教务组组长、福建金门地方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检察署检察长、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期间,主持草拟《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赴美国、日本考察国赔实务运作情形
- 1988年,负责草拟《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1994年起担任司法院第六届及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共计13年。长年任教于东吴大学法律学系,现任东吴大学兼任副教授、国防大学国防管理学院研究所兼任副教授。[1][2]
著作
- 《赴日本、美国研究国家赔偿法报告》
- 《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
- 《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意义与界限》
- 《宪法、行政、民法》
期刊论文
- 〈从共犯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论教唆之未遂与未遂之教唆〉1972年4月
- 〈国家赔偿法公有公共设施概念之探讨〉1984年7月
- 〈国家赔偿法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之判断标准一日本相关学说、判例之介绍、分析与批判〉1985年6月
- 〈公权理论之演变〉1991年6月
- 〈公权与反射利益之区别在诉讼上之适用(上)〉1992年1月
- 〈公权与反射利益之区别在诉讼上之适用(下)〉1992年4月
- 〈行政不作为之违法性(上)〉1992年10月
- 〈行政不作为之违法性(下)〉1993年1月
- 〈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200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