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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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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设立的,挂省林业局牌子。

目录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农林厅的职责、原省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

(三)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省农业委员会。

(四)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引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六)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循环农业[1]、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农业产业政策,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信贷、金融保险、进出口、农产品流通等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研究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引导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和会计、审计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指导实施农业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2](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牧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厅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休闲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建设。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指导、监督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九)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农业农村人才培训、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研究提出现代农业发展指标并组织考核,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分析、研判农产品市场行情,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利用外资、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协助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农民技术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

牵头协调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全省农民体育运动。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承办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意见;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

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办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综合处)

拟订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承

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国内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负责综合农业农村经济情况,掌握农村动态;

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标;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

(四)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协调农业各产业间的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厅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承担省级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

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工作;提出扶持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及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

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五)科技教育处

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发展规划与政策;承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承担农业科技园区与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工作;

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

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农业教育、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处

拟订全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特色产业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拟订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七)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

受理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和举报,会同查处侵害农民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农经统计工作。

(八)农民合作社指导处

研究提出各类农民合作社及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

依法指导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开展合作社发展机制创新研究;

指导拟订合作社相关管理制度;

指导合作社加强财务核算和内部审计;

指导开展合作社辅导培训;

协调扶持合作社发展和提供金融服务工作。

(九)农业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种植业发展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政策建议;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实施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肥料、农药、种子管理工作;发布农情信息,及时掌握阶段性农业生产情况;

指导农业抗灾减灾,负责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

组织实施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指导全省农技推广队伍建设。

(十)园艺处(观光农业指导处)

拟订园艺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园艺业结构调整和重大技术推广;

组织实施园艺业技术标准;

负责全省茶树、果树和花卉新品种的认定与审定工作;

指导蔬菜、果树、茶树和花卉、食用菌等种子生产的管理工作;

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指导园艺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局(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牧兽医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负责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监督管理;

研究提出畜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政策建议;

拟订畜牧兽医行业标准和动物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省畜牧业结构调整和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十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计划、应急预案和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应急响应,组织扑灭动物疫情;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发布和防控监督;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承担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的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拟订并实施农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

组织指导全省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处

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

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五)人事处

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出国人员选派工作;

负责农业系列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和直属单位农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组织实施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指导全省农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归口管理社团工作。

审计处 负责直属单位和系统支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指导全省农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省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40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5名;总畜牧兽医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4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18名(含审计处处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30名。

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省农业委员会履行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由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承担。

(三)省农业委员会履行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农民负担调查等职责,由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承担。

(四)省农业委员会履行的农业行政外事工作、外向型农业发展、农业援外职责,由省农业委员会外事外经办公室承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