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
巡撫,尊稱為撫臺、撫軍。為中國14世紀-20世紀初的地方官制名稱,統治區域可能由從數千平方公里至數十萬平方公里,權力大於今日僅負責行政事務之省長,統籌地方行政、軍事、司法權力。清朝巡撫多有都察院右副都禦史頭銜,副都禦史俗稱禦史中丞,故習稱巡撫為中丞。
目錄
簡介
巡撫官制出現在明朝。明太祖以宰相胡惟庸糾結地方勢力意圖叛變為藉口,除了廢除中央的宰相制度外,太祖也積極改革地方制度,將元制的行省一人獨享的的軍事、行政、司法權力分拆成都指揮使司、承宣佈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份三權分立,分別直屬中央。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意為巡行地方,撫鎮軍民),[1]「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爾後,皇帝常遣尚書、侍郎、都禦史、少卿等官巡撫地方,事畢覆命,名義稱巡撫。明宣宗時,各省常設巡撫漸成制度。巡撫節制三司(承宣佈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實際掌握著地方軍政大權。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師議事,也體現了朝廷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
明英宗在1457年奪門復辟後,一度廢除巡撫制度,到次年才恢復。[2]巡撫在嘉靖時才成為真正的常設官職。一般來說各省巡撫衙門都是跟布政使司衙門在一起的,除非巡鹽、巡海、操江這樣專門性的巡撫,或是三不管地帶的湘南、鄖陽巡撫,衙門會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巡撫的職責主要是稅收、水利、內政,不過通常也有調動軍隊的權力,不過並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轄區域來講,14世紀的巡撫所轄區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別,大者統轄兩省十數萬平方公里,如閩浙,有些則只有數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府,如大同、宣德、順天等。至15世紀後,發展成以省區為單位元,配置一位元巡撫。
1644年清兵入關,入主燕京的清朝承襲明朝的巡撫制度,並沿用舊名稱。清朝在全國設立了16個巡撫,正式官銜為「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某地等處事」,為從二品常設官位,若加銜兵部右侍郎者則為正二品。其職兼管行政與司法,少數(清朝中葉以後則全部)兼管一省軍事者加銜「提督軍務,兼理糧餉」,故並不等於今日之省長。今日之省長,只管轄一省之行政事務,大致相當於清代的布政使。清朝巡撫與道員總督之爭履履發生,如徐之銘與劉銘傳等。
清代巡撫設置
- 順治元年(1644年)
- 順治二年(1645年)
- 順治四年(1647年)
- 二月戊戌(4月1日),設福建巡撫
- 順治五年(1648年)
- 閏四月癸卯(5月30日),設四川巡撫
- 順治六年(1649年)
- 順治九年(1652年)
- 四月丁未(5月13日),裁宣府巡撫、登萊巡撫
- 順治十五年(1658年)
- 六月辛未(7月5日),設貴州巡撫
- 七月己酉(8月12日),設保定巡撫
- 順治十六年(1659年)
- 順治十七年(1660年)
- 二月壬寅(3月27日),設鳳陽巡撫
- 順治十八年(1661年)
- 十月辛酉(12月6日),裁順天巡撫
- 康熙元年(1662年)
- 九月壬午(10月23日),裁延綏巡撫
- 康熙三年(1664年)
- 四月戊申(5月11日),裁鄖陽巡撫
- 康熙四年(1665年)
- 五月丁未(7月4日),裁鳳陽巡撫、寧夏巡撫、南贛巡撫
- 康熙十五年(1676年)
- 五月乙酉(6月14日),設鄖陽巡撫
- 康熙十八年(1679年)
- 二月辛巳(3月27日),裁鄖陽巡撫
- 雍正元年(1723年)
- 雍正二年(1724年)
- 十月己亥(12月14日),裁直隸巡撫
- 乾隆十三年(1748年)
- 十一月庚辰(1月18日),裁四川巡撫
-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
- 三月乙卯(4月4日),裁甘肅巡撫
- 光緒十年(1884年)
- 十月癸酉(11月19日),設新疆巡撫
- 光緒十一年(1885年)
- 九月庚子(10月12日),福建巡撫改設臺灣巡撫
-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
- 四月丁卯(5月20日),裁臺灣巡撫
-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
- 七月乙丑(8月30日),裁湖北巡撫、廣東巡撫、雲南巡撫
- 九月戊辰(11月1日),恢復設立湖北巡撫、廣東巡撫、雲南巡撫
- 光緒三十年(1904年)
-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
- 三月庚寅(4月21日),裁江淮巡撫
- 六月己未(7月19日),裁廣東巡撫
-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
- 宣統二年(1910年)
- 三月辛酉(4月26日),裁奉天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