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國土資源局
寧波市國土資源局,根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寧波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發〔2001〕54號),組建寧波市[1]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市國土資源局設9個職能處室,行政編制46名。
目錄
基本概況
根據《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11〕8號),設立寧波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增加負責市級礦業權交易監督管理職責。
(二)取消和劃出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2.將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職責。
2.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統籌城鄉土地資源管理的職責。
3.強化對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職責。
4.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對國土資源綜合利用的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2],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在審議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有關政策;組織制定市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國土資源聽證等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寧波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三)監督檢查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土地、地質礦產執法監察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承辦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指導、組織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標準農田建設。
(五)統一管理寧波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等工作。
(六)對寧波市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終止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政府收購儲備工作;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寧波市地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對中介機構評估的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確認和備案登記管理。
(八)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和批准後的跟蹤檢查工作;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和使用工作;統一管理集體土地的征地拆遷工作。
(九)依法保護和管理礦產資源,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報批;負責用於商業經營的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核發採礦許可證;培育和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治理的監督管理。
(十)組織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
(十一)籌集、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的使用。
(十二)負責寧波市國土資源的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對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業務領導;協助縣(市)、區管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寧波市政府交給的其他事項。
視頻
寧波市國土資源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甬城概況 ,寧波市人民政府
- ↑ 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2017年12月27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 ,中國政府網,201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