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銀行
大清銀行始建於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七月,原名為清政府的戶部銀行,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的戶部改名為度支部,戶部銀行因而改名為大清銀行。1912年1月3日南京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後,由吳鼎昌、葉揆初、宋漢章等發起成立大清銀行商股聯合會,請求將大清銀行改組為中國銀行。獲准後,1912年2月5日中國銀行即在上海漢口路3號大清銀行舊址開始營業,大清銀行歷史結束。成立目的主要是為了整理幣制而設,鑄造發行貨幣、代理國庫等特殊業務,是第一家中國的中央銀行[1],也是第二家現代化銀行。
目錄
背景
1840年鴉片戰爭後,外國銀行入侵,無視中國法令,大量發行鈔票。他們的目的就是操縱中國金融,控制中國經濟,左右中國政局,掠奪中國財富,奴役中國人民,使中國永遠成為他們的殖民地。在國內,各省為了增強財力,都辦起了官銀錢局,用發行官錢票來斂財。民間錢莊、票號更是多如牛毛,有的準備金很少,而發出的錢票很多,形成鈔少票多的「虛票」。各種鈔票、錢票、莊票混合流通或各占一地,金融秩序十分混亂。清廷有識之士見此狀況,認為這將影響財政以致動搖政權,為了挽救危局,必須整頓金融幣制,辦起國家銀行,統一發行中央銀行紙幣。
沿革
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清廷派員赴日本考察,籌設中央銀行發行紙幣事宜。光緒三十年正月廿八(1904年3月14日)戶部(即財政部)向皇上奏報創辦銀行計劃,奏曰:「現當整齊幣制之際,亟賴設立中央銀行為推行樞紐。臣等再三籌商,擬由戶部設立,籌集股本,參閱各國銀行章程,斟酌損益,迅即辦起銀行,以為財幣流轉總匯之所。」不久戶部擬訂了銀行章程,恭呈御覽。清廷見奏,當即批准了這個銀行章程。
1905年9月27日(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廿九),經財政處奏准,清政府在北京設立「戶部銀行」,設總辦和副總辦各一人負責。這是我國最早由官方開辦的國家銀行。所設分行有天津、上海、漢口、濟南、張家口、奉天、營口、庫倫、重慶九處。除經營存貸款項、買賣金銀、折收期票、匯兌劃撥公私款項、代人收存財物等一般銀行業務外,還有承領銀銅鑄幣、發行紙幣、代理部庫等特權。發行的紙幣,分庫平銀一百兩、五十兩、十兩、五兩、一兩等五種銀兩票和面額類似的銀元票。此外,還發行市面通行平色及百兩以上的銀票以及各種票據。實際上具有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二重性質。
1908年2月,經度支部(即官制改革前的戶部)奏准,於同年7月1日起,大清戶部銀行總、分行各機構一律改名為大清銀行,厘定《大清銀行則例》二十四條,進一步確定該行的國家銀行性質。總辦改稱監督,並由度支部(原戶部)奏派監理官二人,監理一切行務。賦予該行以代理國家發行紙幣、經理國庫事務和公家一切款項收付以及代公家經理公債票和各種證券等權責。其後發行的紙幣也一律以大清銀行為幣名,原大清戶部銀行紙幣逐步收兌。大清銀行在在南昌、杭州、開封、太原、長春、福州、廣州、蕪湖、長沙、西安、雲南(昆明)、江寧等地陸續增設了二十家分行。
大清銀行除行使國家銀行職權,發行紙幣外,度支部還規定各省解部庫款,除將月餉放款扣留庫外,其餘悉交由大清銀行存儲,由大清銀行代理國庫。
大清銀行為股份有限公司。光緒三十年(1904年)戶部銀行籌備時,計劃備資本銀四百萬兩,分為四萬股,每股庫平足銀一百兩,由戶部認購兩萬股,其餘兩萬股無論官民,均准購買。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秋,戶部發銀五十萬兩為銀行創立之資,先行開業,後陸續交足。商民認購之兩萬股,至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冬招齊,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春,股銀全部交清。光緒三十四年,《大清銀行則例》[2] 公布,又於股本四百萬兩之外,增加六百萬兩,分為六萬股,稱為新股,以原四萬股稱為「舊股」,共計股本一千萬兩,新股仍為公商各半。
大清銀行總行的管理官員有:正副監督各一人,理事四人,監事三人;各分行則設置總辦、經理、協理、司帳等官員。
大清銀行鑑於宋、元、明各朝紙幣泛濫,致失信用的歷史教訓,十分重視充實發行準備的基礎工作,到宣統元年(1909)規定以九成現銀為紙幣發行準備。宣統二年(1910)五月,度支部又規定「大清銀行應照發行紙幣數目,常時存儲五成現銀以備兌換,其餘亦須有確實之有價證券為準備。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各地大清銀行相繼停業,在上海組織大清銀行總清理處,辦理結束事宜。經參議院決議公布,大清銀行改稱「中國銀行」。
視頻
大清銀行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中國第一家「中央銀行」,修繕結構近日封頂 ,搜狐,2016-07-18
- ↑ 中國最早的銀行法——《大清銀行則例》| 銀行法研究專欄第18期 ,歷史文庫, 20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