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處
五項原則
1955年4月,周恩來總理率領中國代表團參加在印尼萬隆舉行的亞非會議。會上通過的亞非會議宣言寫入周恩來總理最早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
互相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原則:
指各國應相互尊重國家固有的對內最高統治權和對外獨立權,互相尊重國家的領土主權,不損害它國領土的完整性。
互不侵犯原則:
各國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侵略,不得以違反國際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侵犯他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互不干涉內政原則:
是指國家間在相互關係中不應為實現該國利益而通過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等手段干預他國主權範圍內的事務。
平等互利原則:
是指各國應當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損害他國利益的方法謀求任何特權和攫取該國的片面利益。
和平共處原則:
是指各國應和平地同時存在,和平地交往合作並以和平方法解決彼此之間的各種國際爭端。
意義作用
和平共處全面總結概括了當代國際間關係與交往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其本身五個原則相互聯繫,以「相互尊重主 權」為出發點,引申出各項原則;又以「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原則作為總目標,以其他原則為保障,從而形成了完善 的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相互補充發展,具備了比單一原則更豐富全面的內容。
和平共處的意義在於:
1.它具有國際強行法性質,對國際事務具有普遍約束指導作用
2.它推動了國際法的發展,完善了國際法原則體系
3.它為國與國交往合作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行為準則
4.它是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準則
5.它是反對霸權主義強權政治和武裝軍事干涉內政行動的重要理論依據和有效手段。
修改
五項原則後來在措辭上作了修改,「平等互惠」改為「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領土主權」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 土完整」,即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影響
在三國政府的宣傳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國際上產生重要影響,已為世界許多國家所接受,成為處理不同社會和政治制度國家之間相互關係的基本原則之一。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還被許多國際多邊條約和國際文獻所確認。1970年第25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和1974年第6屆特別聯大《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都明確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包括在內[2]。
中國宣稱在處理同包括社會主義國家在內的一切國家的關係中,都「一貫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在五項原則的基 礎上,同許多國家建立和發展了友好合作關係」,「幾十年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受了國際風雲變幻的考驗,顯示 了強大的生命力,在促進世界和平與國際友好合作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中國不僅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倡導者,而 且是其忠誠的奉行者。在這五項原則的基礎上,中國與絕大多數鄰國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邊界問題,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
視頻
和平共處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周恩來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成指導國際關係公認準則,中國網, 2009-08-28
- ↑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央視網,201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