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衛生廳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廳。
(四)增加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參與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等職責。
(五)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
(六)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七)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等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依法組織制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貫徹實施國家藥物政策。貫徹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導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範,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全省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全省社區衛生、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一)組織制定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二)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管理外事行政業務及廳機關外事活動。
(十四)負責省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在我省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和衛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六)指導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吉林省衛生廳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機關簡介,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08-20
- ↑ 吉林省衛生廳職能介紹,中公教育網, 2012-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