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
机构简介
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通物协”,英文名称:NANTO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TUTE,缩写:NTPMI),成立于1998年1月。是由南通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和有关专业人士,依照法规和政策自愿组成的自律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通物协经南通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通物协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1]单位及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单位。
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通物协”。英文名称:NANTO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NTPM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通华瑞行物业管理评估有限公司、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通通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014年10月根据南通市民政局《关于市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的工作方案》,本会由房管局脱钩改制为独立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128号慧源星城1幢1001室附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建立本市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有关工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向物业管理招投标提供评标专家名册供抽签使用;
(八)建立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九)依照“科学、专业、客观、公正”原则,开展物业管理第三方咨询服务工作。
(十)积极推进行业党建工作,坚持以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努力促进‘红色物业’健康发展。
(十一)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须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查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参加协会会员证的年检。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均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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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协会管理者该如何管理协会会员,盘活协会血液,促进协会发展 ,搜狐,2019-11-11
- ↑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