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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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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学会成立于1947年,是北京地区药学科技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社会组织[1]“5A”级学会。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北京药学会党建工作小组,办事机构支撑单位是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录

本会的宗旨:

团结凝聚北京地区广大药学科技工作者,发挥学术创新方向引领,建设专业科技创新智库,通过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研究、交流、评价、传播、转化等活动,促进药学科技创新和普及推广,为药学科技人才成长服务,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服务,为公民科学素质提升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药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成果鉴评、咨询服务、新技术推广、成果转让、科普宣传、专业培训、编辑专业刊物。

北京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药学会,英文名称Beiji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BP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地区药学科技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凝聚北京地区广大药学科技工作者,发挥学术创新方向引领,建设专业科技创新智库,通过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研究、交流、评价、传播、转化等活动,促进药学科技创新和普及推广,为药学科技人才成长服务,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服务,为公民科学素质提升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北京药学会党建工作小组。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北京市。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中路2号小二楼2层。

本会的活动资金:壹拾万元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药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成果鉴评、咨询服务、新技术推广、成果转让、科普宣传、专业培训、编辑专业刊物。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范围,开展以下活动:

(一)密切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促进国内外药学相关团体、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交流;

(三)普及药学科学知识,推广先进应用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举办医药先进科技成果和产品展示推介活动,编辑出版药学学术和科普期刊;

(四)接受委托,组织与业务范围相关的科技项目论证、评价、咨询、鉴定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宣传和举荐优秀医药科技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学术着作和科普作品,在会员中开展优秀论文、优秀药师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五)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事项,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业证书的医药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学生会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三、四年级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五)单位会员:与药学领域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能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经营、设计、研发等合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1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个人会员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学业证书复印件;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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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