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化工行业协会
北京市化工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团体,由北京地区最大的两大化工集团:北京化工集团和北京燕化集团联合发起的,成立于2000年12月8日。北京化学工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10余家。
目录
协会概况
北京化学工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团体,由北京地区最大的两大化工集团:北京化工集团和北京燕化集团联合发起的,成立于2000年12月8日。北京化学工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10余家。其中,既有以北京化工集团和燕山石化集团等为代表的国有大型企业,也有区县及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有企业,以及中央在京企业、研究院所和大专院校(如清华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等),代表了北京地区化工行业生产、检测、销售、科研、教学等方方面面。
协会[1]的宗旨是“服务“,即一方面为北京地区的化工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为政府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宣传和贯彻政府的各项法规和政策,推动北京地区化工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成为联系企业和政府的纽带。
协会目前开展的几项工作:
1、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管理
协会下设资质审查部,主要开展工作有:
1)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2)化工企业质量检验科(处、室)认证;
3)化工生产技术咨询;
4)农药批准证书的受理、现场审核及上报;
5)企业创名牌工作等。
2、开展技术、管理咨询为行业服务
目前协会已建立了有200余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随时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并在协会秘书处的基础上成立了“北京唯佳宜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开展了ISO9000、ISO14000、职业安全卫生(OHSAS 18001)体系咨询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行业规划工作的组织与编制;
2)产业政策咨询;
3)新企业、新项目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报告的编制;
4)化工市场调研;
5)禁化武核查予案的起草及核查工作;
6)守信企业受理、考核、上报及相关工作;
7)《北京工业年鉴》组稿工作等。
3、开展信息交流
协会现已通过发行“协会信息”的方式,向会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介绍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动态、新技术、新发展等。同时承接北京市禁止化学武器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1)国内外新技术交流、推广,技术成果评定;
2)展览会组织;
3)会刊《协会信息》的编辑与发行;
4)禁化武数据宣布及网站建设等。
4、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
协会下设培训部,主要有下列工作:
1)ISO 9000 / 14000 / 18000 管理体系标准培训;
2)技工培训、技术比武;
3)化工建设项目评价方法培训;
4)化工企业化验员培训;
5)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及阅卷工作;
6)国家政策、法规、行规的宣传贯彻等。
5、标准化工作
1)协会下设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有以下工作:
2)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委托制定与审核;
3)行业标准的登记、审核、备案及日常管理;
4)标准宣贯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化学工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ASSOCIATION OF CHEMICAL INDUSTRY,缩写为BACI。
第二条 北京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遵守国家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位于北京地区化工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质检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通过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北京化学工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北京化工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总体素质。
(二)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北京化学工业行业长远规划的制定工作,提出本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
(三) 为促进北京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企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市场的开拓与竞争,促进企业之间的联合和联系。密切农、工、商关系,搞好产、销衔接,培育发展化工商品市场。
(四) 向政府和会员提供有关国内外化学工业在技术、经济、市场预测等方面的信息。组织会员和国内外企业、协会进行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咨询,根据需要,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组团参加国际会议或出国考察。
(五) 受会员委托,协助和组织会员对新产品、新剂型、新技术等进行评价、推广和转让。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重大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同品种产品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以及协助会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六) 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参与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技开发项目的论证工作,以及新办企业的前期认定工作,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及技术成果鉴定。推进新技术的实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 受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参与组织制、修订产品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计量标准。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八) 组织行业同品种协作组,研究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时指导会员单位调整生产规模、品种结构和产品销售价格,提高会员单位经济效益。
(九) 经政府部门授权,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前期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办理生产许可证、农药注册登记、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同时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各类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的咨询和培训工作,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十) 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保护、监督行业内部平等竞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协会有责任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直至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十一)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组建行业信息网,收集国内外有关化工科技经营管理信息资料,通过发送会刊和建立因特网站点等形式,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二)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十三) 承办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参考文献
- ↑ 成立协会所需条件 ,搜狐,2018-01-23
- ↑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