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機
劫機的目的
劫機的目的有非常多種,主要有因尋求政治庇護、訴求釋放政治犯等政治因素的劫機;以宗教名義或者犯罪組織指揮的恐怖活動;因各種原因而報復某人某組織,亦有偽裝成空難事件詐欺保險金等目的意識明確的劫機行為。 也有對交通工具自身有異常的興趣,精神錯亂等引起的劫機行為。
Hijack一詞的由來
此詞據說源於劫車大盜搶劫前假裝成搭便車的路人,攔車前先假裝友好,跟司機打招呼時說「Hi, Jack!」。後引申為劫持飛機,汽車等,日本由此派生出大量如,「Busjack」(劫巴士)、「Seajack」(海劫)、「Carjack」(劫車)等和製英語單詞。不過,在歐美也有描寫劫持飛機的「Skyjack」(空劫)的小說存在。此詞來源還有另外一種說法,即highway(高速公路)與jacker(劫持者)的結合。後來被廣泛使用於劫機、劫船以及劫車等各種交通工具上的搶劫事件[1]。
主要劫機事件
1930年第一起劫機事件以來,1940年代後期 - 1950年代後期,共產主義國家逃往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逃亡性質劫機事件多有發生。1960年代後期 - 1980年前期,巴勒斯坦人民解放戰線(PFLP)、日本赤軍、德國赤軍(RAF)等極左激進派組織了多起劫機事件。1990年代,中國大陸客機曾多次被劫持往台灣,近年來著名劫機事件有2001年蓋達組織策劃實施的911恐怖襲擊事件[2]。
劫機防治對策
1963年9月14日在日本東京都訂立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其他某些有害行為的公約》(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是第一個反劫機公約,對公約的範圍、管轄權、機長的權利、各國的權利與責任等均作了詳盡的規定。1970年12月16日在荷蘭海牙訂立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以及1971年9月23日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訂立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為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對防止、處理、懲治劫機制訂了更明確的規則。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爾訂立的《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從事非法暴力行為的議定書》(Protocol on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of Violence at Airports Serving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supplementary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是《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為公約》的補充議定書。
1970年代開始,激進派組織的劫機頻發;各國為應付這種情況,完善了機場保安系統,並創立了處理劫機事件的特種部隊。1980年代—1990年代,劫機事件相對有所減少。
2001年9月11日,美國多部飛機遭到劫持並墜毀,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使得劫機防範再次成為世界性課題,各國機場開始大力加強保安措施,如:實施行李檢查,乘客名單提交警察當局,嚴禁隨身攜帶包括指甲刀在內的任何帶刃金屬物品,機內餐具全部塑料製造,強化安全檢查等等。
致重大傷亡或事故的劫機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絕對死刑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