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IMM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统称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1]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宗旨:履行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全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恪守医师职业道德,提高医师服务质量和水平,为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服务。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做好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考核、技术审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行为;
(四)组织开展对全区医师的医学培训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医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组织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
(七)兴办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创办杂志刊物,举办医药卫生展览,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
(八)开展国内外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医师行业管理和医疗服务先进经验;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积极开展针对医师队伍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建设性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和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服务信息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维护医疗秩序;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管理;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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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国务院重磅发布!医学教育将迎来大改革!,搜狐,2020-09-28
-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一看就懂!,搜狐,2021-09-0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