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公約
公海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亦稱聯合國公海公約,是聯合國召集的第二次海洋法會議,於1958年決議的四大海洋法公約之一[1]。此公約之多數原則皆已包括在後來新增定的1982年海洋法公約之中。
公海公約是用以規範各國船隻、設施在公海上的活動,以確保公海向全世界開放並保障各國之合法利用。
目錄
定義公海
該公約稱公海者,即不屬領海或一國內水之海洋所有各部分。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分屬其主權範圍。
公海自由
公海公約最重要的精神是規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則,包括對沿海國及非沿海國而言的以下事項:
- 航行自由;
- 捕魚自由;
- 敷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
- 公海上空飛行之自由。
- 內陸國之公海自由
公海公約對內陸國(如瑞士、中非共和國、阿富汗等)利用海洋的權益也有保障。公約指出,內陸國應可自由通達海洋,才能使他們與沿海國家以平等地位享有海洋自由。為此目的,凡位于海洋與內陸國間之國家應與內陸國相互協議,依照現行國際公約,准許內陸國根據交互原則自由過境,且對於懸掛該國國旗之船舶,出入及使用海港事宜上,准其與本國船舶或任何他國船舶享受平等待遇。
船籍管理
公海公約另一核心規定是關於船籍的管轄和管理。這是因為海盜船與海上犯罪在20世紀仍甚猖獗之故。公約規定各國無論是否沿海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本國國旗之船舶[2]。而各國應規定給予船舶國籍、船舶在其境內登記及、享有懸掛其國旗權利之條件。關於船籍管理,有以下原則:
- 船舶有懸掛一國國旗者具有該國國籍。國家與船舶之間須有真正連繫。國家尤須對懸其國旗之船舶在行政、技術及社會事宜上確實行使管轄及管制。
- 各國對於准享懸掛其國旗權利之船舶,應發給有關證書。
- 船舶應僅懸掛一國國旗航行,除有國際條約或本條款明文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專屬該國管轄(船旗國專屬管轄權)。
- 船舶除其所有權確實移轉或變更登記者外,不得於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內更換其國旗。船舶如懸掛兩國以上國家之國旗航行,權宜換用,視同無國籍船舶。
軍艦及官船
軍艦在公海上受特殊保障。公約第八條規定,軍艦在公海完全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國家之管轄。而軍艦指屬於某國海軍,具備該國軍艦外部識別標誌之船舶,由政府正式任命之軍官指揮,指揮官姓名見于海軍名冊,其船員服從正規海軍紀律者,以區別於偽冒的武裝船隻。
一國所有或經營之船舶專供政府非商務用途者,在公海上也完全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國家之管轄。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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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海上搜救的公共物品屬性辨析,道客巴巴,2015-08
- ↑ 公海公約(簡),豆丁網, 201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