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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是以獲取信託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進行信託投資的一類企業法人,其主要功能體現在資產管理資金融通等方面。信託公司資產管理模式的多樣性與廣泛性成為了其不同於其他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特點。

目錄

歷史

信託最早起源於英國的「用益制」,即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轉移至受託人名下管理,而受託人則需要將財產所得收益最終轉移給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此後數個世紀,受託人經歷了「個人——官選個人——法人」的發展歷程,其權利和責任不斷法律化,最終形成了現今信託公司的形態。

美國的信託公司最早出現在1822年,紐約州授予農業火災保險和貸款公司受託人牌照,准許這家保險公司經營信託業務。首家美國專業信託公司建立於1853年。在19世紀末,美國的信託公司業務量已經超越了英國。而由美國信託業研發的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1]成為了現今全球信託業的主要業務。

日本在近代引進信託,然而其引進目的更多在於資金融通。二戰後,日本信託業逐漸形成了先進的寡頭壟斷格局。這些公司研發出了一些新生的信託業務與產品

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信託業務範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准的金融信託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2]

信託分類

信託業務類包括: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委託業務類包括: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代理業務類包括:代理發行債券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租賃業務類包括: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諮詢業務類包括: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諮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諮詢等。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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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貸款和銀行貸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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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