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貸款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委託貸款是指信託機構按委託人指定要求所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的資金來源是特約信託存款,貸款的對象、數量和用途均由委託人決定,信託機構只負責辦理貸款的審查發放、監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計收利息等事項,不負盈虧責任。信託機構只按契約規定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2018年1月5日,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銀監發〔2018〕2號,以下簡稱「《辦法》」),明晰了委託貸款業務的定位和當事人權責,並對委託貸款業務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委託貸款風險管理,並規定了商業銀行違規的處罰措施。我們結合銀行業務實際情況對《辦法》主要條款進行解讀,供大家參考。
1、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託貸款 《辦法》規定,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作為受託人,按照權責利匹配原則提供服務,委託人承擔委託貸款的信用風險。而現金管理業務項下的資金歸集、劃撥,及住房公積金項下商業銀行受託發放貸款不適用本辦法。
2、委託貸款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合規,銀行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查 《辦法》要求確保委託貸款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且委託人有權自主支配,商業銀行就當對委託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必要的審查,並且明確了不得用於發放委託貸款的資金類型。
2.1.《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審查委託人資金來源時,應要求委託人提交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的證明文件,並對委託人的財務報表、信用記錄等進行必要審查,對委託人的資金正常收入、資金實力等進行測算(第九條)。該條款課以商業銀行對委託貸款委託人更嚴格的審查義務。
2.2.《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託貸款(第十條)。據此,能夠用於發放委託貸款的資金基本上限於委託人的自有資金,實務中常見的銀行理財、信託計劃、資管計劃、有限合夥(作為私募基金備案)等性質的資金,嚴格意義應當屬於「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用於發放委託貸款。這也與近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的相關要求保持一致。
3、委託貸款資金用途必須明確,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 《辦法》規定,委託資金用途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得用於以下方面: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違反監管規定的用途。(第十一條)
上述規定體現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政策要求,委託貸款資金用途主要應為一般性的生產經營目的,而不得用於[[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及其他非法或禁止領域和用途。
4、委託貸款業務要與自營業務嚴格區分,加強風險隔離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要加強風險隔離和業務管理將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嚴格區分,嚴禁以下行為:
4.1.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
4.2.參與委託人的貸款決策。
4.3.代委託人墊付資金髮放委託貸款。
4.4.代借款人確定擔保人。
4.5.代借款人墊付資金歸還委託貸款,或者用信貸、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承接委託貸款。
4.6.為委託貸款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4.7.簽訂改變委託貸款業務性質的其他合同或協議。
4.8.其他代為承擔風險的行為。(第十九條) 銀行應注意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的通知和協助義務,不得有上述禁止行為或其他超越受託人的權限的行為,防範被捲入糾紛的風險。
5、銀行未按規定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或未按照監管統計制度報送委託貸款明細信息,將被採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違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或未及時準確向監管部門報送委託貸款業務信息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對違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實施處罰。 6、《辦法》其他注意事項 6.1.制度及系統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制定委託貸款業務管理制度(第六條);建立健全委託貸款管理信息系統,確保該項業務信息的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第二十四條);建立委託貸款業務統計制度,做好業務分類統計、匯總分析和報送(第二十五條)。因此,分行業務條線管理部門應按照辦法的要求對相關的制度及系統進行完善。 6.2.合同文本 《辦法》規定委託人、借款人和商業銀行就委託貸款事項達成一致後,三方應簽訂委託貸款合同,委託貸款採用擔保方式的,委託人和擔保人就擔保形式達成一致後,兩方應簽訂委託貸款擔保合同。委託貸款業務開展應使用總行統一制式的委託貸款合同,因業務需要使用非統一制式合同的,須經總行審查同意。 6.3.收費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向委託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