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雲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劃入原雲南省人事廳、原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
(三)取消制定企業職工獎懲基本準則職責。
(四)將出境就業管理、境外職業介紹機構資質認定的初審和上報等職責劃給雲南省商務廳。
(六)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七)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八)加強統籌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九)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十)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
(十一)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准入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標準並組織和監督實施。統籌擬訂全省範圍內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統籌辦法,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和管理。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福利、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擬訂引進外國智力規劃和政策,制定引智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擬訂出國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負責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管理,負責審批、審核出國(境)培訓項目,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
(十三)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公告 ,搜狐,2019-12-18
- ↑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息,土流網,2020-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