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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於1991年10月27日由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1992年1月14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了成立大會。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成立時,原名為中國社會發展科學研究會;考慮到更充分體現本會的宗旨以及與當時國內外發展形勢更緊密結合的需要,進一步突出可持續發展主題並與國際社會通用提法相一致,經民政部批准,1995年5月19日理事會正式決定更名為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研究會享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同時也是聯合國新聞部聯繫單位,在國際社會以及聯合國系統享有名副其實的影響力。研究會2010年和2021年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2012年和2018年被民政部評定為4A等級的中國社會組織[1]

目錄

機構簡介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是由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關心中國社會、經濟、資源與環境等領域可持續發展問題的專家學者、社會管理工作者以及企業家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本團體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始終以普及和宣傳可持續發展理念、促進可持續發展實踐為基本出發點,以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為最高目標,大力弘揚「天人合一」的中華文化,積極探索和推廣多樣化的可持續發展模式;按照「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民主自律、民主辦會」的原則,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積極開展與社會需求一致的各項活動,發揮並提升本社團全方位服務於社會的能力;以全面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等國家戰略為己任,充分開展學術的自由討論、可持續發展實踐模式的多樣化探索,努力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理論創新、知識普及、技術經驗模式的推廣和各類人才培養,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為行業發展與企業成長提供技術支持,為推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的建設發揮作用,努力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和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做出積極貢獻。

會刊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在理事會的領導下,根據工作需要設學術、諮詢、可持續發展實驗示範、國際交流合作、氣候變化、綠色經典讀書會六個工作委員會和一個編輯部;根據學術工作需要成立人居環境、水問題、減災、生態環境、可持續農業和創新與綠色發展六個專業委員會,組織學術力量重點解決關係到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重大理論問題。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的會刊為《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期刊,是由鄧小平同志題寫刊名的政策指導性學術刊物。

2016年12月21日,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在北京科技會堂召開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五屆理事會以及研究會領導班子。研究會第五屆理事會由76位理事構成,其中常務理事16名。第五屆領導班子由5位成員構成:理事長王浩院士;副理事長曲久輝院士;副理事長郭日生巡視員;副理事長趙清總經理;秘書長周海林研究員。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章程(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修訂案)(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縮寫:CSSD。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可持續發展研究與實踐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團體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嚴格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始終以普及和宣傳可持續發展理念、促進可持續發展實踐為基本出發點,以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為最高目標,大力弘揚「天人合一」的中華文化,積極探索和推廣多樣化的可持續發展模式。按照「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民主自律、民主辦會」的原則,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積極開展與社會需求一致的各項活動,發揮並提升本社團全方位服務於社會的能力。以全面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等國家戰略為己任,力爭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和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科學技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玉淵潭南路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戰略與政策研究,建立服務於政府與社會的高端智庫。

(二)推動非政府組織及時地發出反映中國社會訴求的民間聲音,積極參與國際可持續發展進程。

(三)積聚並引導知識、人才、技術、資金等各類資源要素,搭建中國可持續發展公共服務平台。

(四)引導資本、技術、市場三大主導力量參與可持續發展進程。

(五)開展適應不同發展階段、不同地域特點的可持續發展模式研究,為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提供諮詢服務。

(六)開展民間國際交流與合作,為地方、企業引進國外資本、技術和人才等提供服務。

(七)根據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和與本會有關的圖書資料、音像製品。

(八)興辦符合本會章程、有利於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從事與可持續發展事業相關工作且有突出成績和貢獻,並具有一定理論研究與實踐推動能力的社會各界人士;2、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可持續發展工作的社會管理工作者。

(五)單位會員為與可持續發展研究和實踐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致力於可持續發展事業相關的業務工作,願意參加並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關公益性社會團體[2]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對本會其他會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權和本人的申訴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本會開展有關業務工作,主動提議並支持研究會的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