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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中共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設在河北省的紀律檢查機關。

中國共產黨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河北省紀委、河北省紀委,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設在河北省的紀律檢查機關,具有維護黨紀、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等職能[1],實行書記負責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紀委書記:劉昌林

目錄

機構簡介

中國共產黨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共河北省第八次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中共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期與中共河北省委員會相同,每一屆為五年。中共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中共河北省委員會批准。中共河北省委常委陳超英同志任省紀委書記。

據《河北日報》消息,近日,中共中央批准:劉爽同志任河北省委委員、常委和省紀委書記。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工作程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針對黨組織、黨員[2]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對反腐倡廉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 二) 舉報渠道

來信舉報。來信請寄:石家莊市維明南大街45號河北省紀委信訪室。

群眾來訪。來訪接待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友誼南大街185號省信訪局228室。

網絡舉報。登錄「中共河北省紀委 河北省監察委員會 舉報網站 」 ,即可進行舉報。

(三)辦理程序

受理登記。包括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篩選排查。對信訪舉報反映問題進行分析篩選研判,提出辦理意見並逐級報批。

(2)轉辦。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信訪舉報,轉交有關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處理。

(3)交辦督辦。對屬於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信訪舉報,重要的可向其發函交辦,並責成其報告調查處理結果。對轉交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信訪舉報的辦理情況,可採取一定方式進行督促檢查。

(4)移送。對屬於本級機關管轄範圍的信訪舉報,根據領導批示,移送本級機關有關部門辦理。

(5)直接核實。按照相關規定對部分舉報件或反映的部分問題直接進行調查核實。

(6)信訪監督。對信訪舉報反映的黨組織、黨員或者行政監察對象作風和廉潔自律方面的一般性問題,採取一定方式進行了解核實、警示教育或提出相關要求。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結果。

案件查辦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檢查程序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複查覆核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查、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紀檢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行政複議

(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申請條件:

(1)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2)有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職責範圍

(7)其他複議機關、人民法院未受理同一申請或起訴。對符合行政複議法第7條規定的,可以一併申請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

(二)審查行政複議申請,並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收到申請之日即為受理,應當將有關情況報監察廳領導;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報經監察廳領導批准後,製作並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於監察廳受理範圍的,報經監察廳領導批准後,製作並送達行政複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

(三)指定行政複議人員。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室主任指定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具體負責案件審理。

(四)製作並送達答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製作提出答覆通知書,連同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複印件一併發送被申請人。

(五)接收書面答覆及相關材料。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案件審理室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有第三人時,通知其參加行政複議。告知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資料。

(六)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案件審理室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意見。審查內容:合法性、適當性。包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否合法;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適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濫用職權等。

(七)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期間需要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案件審理室提出意見,報經監察廳領導批准後,製作停止執行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八)草擬、報批和印發相關文書。草擬案件審理報告或處理意見報告,報經監察廳領導批准或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後,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但法律規定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按期審結的,經監察廳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30日。

組織機構

河北省紀委監察委內設機構及職責簡介

辦公廳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省紀委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等有關工作;負責檔案管理、保密和信息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等。

組織部

負責全省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承辦有關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等。

宣傳部

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省紀委監委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工作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

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整治群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問責等方面工作等。

信訪室

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受理黨員對省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述、監察對象對省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

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有關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以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歸口管理審查調查有關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負責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等。

第一至第八監督檢查室

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省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第九至第十五審查調查室

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信息技術保障室

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全省紀檢監察機關信息化建設和技術保障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省紀委監委業務應用系統建設和運維工作,為執紀監督和審查調查業務提供信息技術保障等。

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省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市(廳)級(含定州、辛集市)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承辦黨員對省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省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等。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負責監督檢查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有關紀檢監察領導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

機關黨委

負責省紀委監委機關、直屬單位及派駐機構黨群工作。

直屬單位

河北省紀檢監察工作保障中心:負責省紀委監委留置場所的管理,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和休息,協調提供醫療保障,負責涉案財物(不作為證據使用的現金等能存入專用賬戶的財物除外)保管,為省紀委監委紀檢監察工作提供服務保障,承辦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派駐機構

一、派駐省直部門紀檢監察組及職責簡介

(一)機構名稱

1.省紀委監委駐省委辦公廳紀檢監察組

2.省紀委監委駐省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

3.省紀委監委駐省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

4.省紀委監委駐省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

5.省紀委監委駐省委政法委員會機關紀檢監察組

6.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

7.省紀委監委駐省政府辦公廳紀檢監察組

8.省紀委監委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9.省紀委監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

10.省紀委監委駐省科學技術廳紀檢監察組

11.省紀委監委駐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紀檢監察組

12.省紀委監委駐省公安廳紀檢監察組

13.省紀委監委駐省民政廳紀檢監察組

14.省紀委監委駐省司法廳紀檢監察組

15.省紀委監委駐省財政廳紀檢監察組

16.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組

17.省紀委監委駐省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

18.省紀委監委駐省生態環境廳紀檢監察組

19.省紀委監委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紀檢監察組

20.省紀委監委駐省交通運輸廳紀檢監察組

21.省紀委監委駐省水利廳紀檢監察組

22.省紀委監委駐省農業農村廳紀檢監察組

23.省紀委監委駐省商務廳紀檢監察組

24.省紀委監委駐省文化和旅遊廳紀檢監察組

25.省紀委監委駐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26.省紀委監委駐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紀檢監察組

27.省紀委監委駐省應急管理廳紀檢監察組

28.省紀委監委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

29.省紀委監委駐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30.省紀委監委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

31.省紀委監委駐省體育局紀檢監察組

32.省紀委監委駐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紀檢監察組

33.省紀委監委駐省社會科學院紀檢監察組

34.省紀委監委駐省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

35.省紀委監委駐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36.省紀委監委駐省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37.省紀委監委駐省總工會機關紀檢監察組

(二)職責簡介

1.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黨政一把手當好第一責任人。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廉潔自律等情況,經常、及時向省紀委報告上述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

2.經省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省委管理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審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省委管理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負責審查駐在部門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處級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指導駐在部門機關黨委(紀委)審查科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科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受理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申訴。

3.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負有責任的黨的領導幹部,按照管理權限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的組織提出問責建議。

4.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擔駐在部門開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5.推動駐在部門開展廉政教育。依法對駐在部門的領導班子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維護憲法法律,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領導班子和省委管理的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及時向省紀委監委報告;發現其他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會同駐在部門開展調查處置,強化監督職責。受理對駐在部門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

6.負責調查駐在部門非省委管理的處級及以下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在開展職務違法調查時,可以派駐機構名義採取不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確需採取凍結、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的,報省紀委監委批准後,以省紀委監委名義實施。發現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報省紀委監委批准或者指定管轄後,移交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調查或者與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聯合開展審查調查。受理駐在部門監察對象不服紀檢監察組所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的複審申請。

7.按照管理權限,對駐在部門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根據監察結果,對駐在部門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8.負責對本派駐機構幹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9.完成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派駐省管金融企業紀檢監察組及職責簡介

(一)機構名稱

1.省紀委監委駐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

2.省紀委監委駐河北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紀檢監察組

3.省紀委監委駐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

(二)職責簡介

1.監督促進駐在企業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促進駐在企業黨委主要負責人當好第一責任人。監督檢查駐在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持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廉潔自律等情況,經常、及時向省紀委報告上述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受理對駐在企業黨的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

2.經省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企業領導班子及省管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審查駐在企業領導班子及省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負責審查駐在企業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人員違犯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駐在企業其他人員違犯黨紀的案件。受理駐在企業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申訴。

3.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企業黨的組織和負有責任的黨的領導幹部,按照管理權限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的組織提出問責建議。

4.協助駐在企業黨委做好本系統巡察工作,但不承擔駐在企業黨委開展巡察的日常工作。駐在企業負責開展巡察日常工作的部門,要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實現機構分設、人員分開。

5.推動駐在企業開展廉潔教育;依法對駐在企業的領導班子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維護憲法法律,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對駐在企業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

6.負責調查駐在企業非省委管理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的案件,重點調查駐在企業黨委管理人員和企業總部機關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在開展職務違法調查時,可以派駐機構名義採取不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確需採取凍結、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的,報省紀委監委批准後,以省紀委監委名義實施。派駐機構發現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報省紀委監委批准或者指定管轄後,移交相關市縣紀委監委調查或者與相關市縣紀委監委聯合開展審查調查。受理駐在企業監察對象不服紀檢監察組所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的複審申請。

7.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查辦的駐在企業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根據監察結果,對駐在企業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8.負責對本派駐機構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會同駐在企業黨委負責駐在企業紀檢幹部的管理和監督。

9.完成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