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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廣播電視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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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廣播電視學會成立於1991年07月12日,註冊地位於上海市長寧區虹橋路1376號廣播大廈2206室,法定代表人為許志偉。經營範圍包括組織學術研討,出版學術著作,加強自律維權,提供信息、評審、培訓等服務。

目錄

上海市廣播電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廣播電視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縮寫為"SR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的規定,是由本市廣播電視播出、製作研究及媒體融合機構和上述機構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2]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保持與增強黨的群團工作和群團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正確導向,堅守社會責任;按照社會公共服務原則和市場準則指導工作,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專業服務、學術研究、市場監督的職責;接受政府委託,協助政府部門加強管理,努力為會員單位、為政府提供服務;為推動上海廣播電視和媒體融合發展繁榮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廣播電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圍繞節目宣傳、安全播出、創作生產、科技進步、市場經營、改革發展等重點工作,發揮協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加強自律和培養人才的作用,推動廣播電視科學發展,增強廣播電視的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公信力。

(二)開展廣播電視和媒體融合理論研究,組織廣播電視政策研討,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着作,建立行業網站,組織理論與實踐的交流,總結新經驗、新成果、新思路,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廣播電視理論體系建設。

(三)開展與國際以及港澳台地區廣播電視及其媒體融合機構、相關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交流合作,舉辦展覽會、學術報告會,增進相互了解和友誼,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推動上海廣播電視事業邁向新領域。

(四)加強自律,規範自身行為,弘揚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建立健全協調和保障機制,糾正不正之風。

(五)及時反映廣大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做好各類協調工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的服務工作,維護公平競爭和安全。

(六)開展廣播電視以及媒體融合發展的調查研究,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廣播電視信息統計、收集、分析、發布等工作,參與制定廣播電視發展規劃,參與修訂廣播電視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為政府部門提供有關廣播電視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交流、研討、展覽等活動,推動廣播電視內容創新、業態創新、科技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會廣播電視、媒體融合作品的評優、評估、評析以及優秀作品推介活動。

(八)開展形式多樣的業務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廣播電視機構和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與業務水平。依法開展廣播電視企事業單位資質、資格評審工作。

(九)接受政府以及廣播電視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服務,對本會會員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十)承辦政府部門和有關組織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組織學術研討,出版學術着作,加強自律維權,提供信息、評審、培訓等服務。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堅持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單位會員一般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該單位在本會行使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個單位。單位會員調整其代表,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由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可加入本會成為單位會員:

(1)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在滬註冊登記的各廣播電視社會團體;

(2)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在滬註冊登記的民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公司;

(3)經國家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宣傳主管部門批准的上海市及各區廣播電視播出和媒體融合機構;

(4)在滬各類高校開設的廣播電視類專業教育院系或者廣播電視相關的科研院、所;

(5)與廣播電視專業相關的新媒體、新經濟組織等。

(四)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由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可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從事廣播電視及媒體融合宣傳、技術、製作、經營、管理、教學、研究等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並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創造一定業績的人員。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參考文獻

  1.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4-8
  2. 黨言黨語 || 黨員常識100條(十),搜狐,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