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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意指“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香港回归及澳门回归之后实施“一国两制”及享有高度自治之理念。一国两制是中国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在1980年代为实现统一目标所提出之宪法原则;最早是为了解决海峡两岸关系,后来适用于过去分别为英国葡萄牙殖民地之香港及澳门。在一国两制方针中,香港、澳门得以保留资本主义经济社会政治制度,而内地其他地区则继续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可继续拥有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经济政策金融事务管治制度以及对外关系50年。

“一国两制”,具体到香港,是指主权移交后的制度安排,原则框架;邓小平说50年不变,即在此期间香港保留原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金融体系、法律体系和对外关系;作为“特别行政区”,香港有自己的“微型宪法”,《基本法》。中国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1],能够在国家有其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并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特区自治区域内施行之法律规定;而为此所个别制定之《基本法》,则作为特区最高法律,并且作为特区地方性法律之基础以实行高度自治。“一国两制”方针和特别行政区之概念是因应香港和澳门(以至台湾)之特殊历史和现实情况而设计,目的是在促进国家统一之同时,维持港澳之繁荣和稳定。

目录

政策

一国两制政策提到尽管在香港回归和澳门回归并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一部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期统治的中国大陆地区仍然施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及民主集中制。“一国两制”之法理基础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基本法》在规划中央与特区之关系时所应用之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国家主权原则,另外便是特别行政区之高度自治原则;前者体现“一国两制”中之“一国”,后者则反映“一国两制”中之“两制”。根据全国人大1990年4月4日和1993年3月31日之决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其属下之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亦表示,经由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本身有宪制性质,这也使得《基本法》又有“小宪法”之称。基本法是体现“一国”、横跨“两制”。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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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