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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君主制是一種政治體制,指的是一聯邦制國家遵奉一位君主為整個聯邦的唯一國家元首,但在政府運作上則沒有一般君主立憲政體的特徵;換言之,聯邦下的每個邦皆仍得保有其原有的體制。與之相對的是聯邦共和制

目錄

政治學的術語

「聯邦君主制(Federal monarchy)」這個詞彙是由英國歷史學家愛德華·奧古斯塔·費里曼(Edward Augustus Freeman)於其著作《聯邦政府的歷史》(History of Federal Government, 1863)中所首先引入英語的。然而,費里曼本人亦認為聯邦君主制僅能存在於理論中。[1]

世界上的聯邦君主制

歷史上曾有的聯邦君主制

歷史上相當重要的一個聯邦君主制範例是1871年至1918年間的德意志帝國德意志皇帝作為整個聯邦的君主,同時也是德意志帝國內最大的邦國-普魯士王國的君主,而其他的邦國,如巴伐利亞王國薩克森王國符騰堡王國等,則仍保留了自己的君主與軍隊。除了由這23個邦國的君主所組成的帝國外,德意志的聯邦體制下仍保有另外三個共和城邦,包括不萊梅漢堡以及呂貝克自由市;此外,自1912年起獲得部分自治權的亞爾薩斯-洛林亦被認為是帝國下轄的共和領地之一。

聯邦君主體制亦曾於19世紀的義大利奧匈帝國與20世紀的南斯拉夫等國國內引起政治爭論,但這些國家最終皆採納了該體制。舉例而言,義大利在1861年前並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一個由許多小型王國、公國及共和國等所組成的多元地區。而奧地利雖然在歷史上一直是一個國家,但其國內為數眾多的民族團體卻使統治相當不易,因此聯邦君主制的構想便被提出。南斯拉夫的狀況則與義大利相當類似,但其領土卻於早期被奧匈帝國鄂圖曼帝國等國佔據。

現今的聯邦君主制國家

現今的比利時王國西班牙王國經常被形容為聯邦君主制國家,但兩國政府均未正式承認,也從未將自己歸納為該體系的一員。[2]加拿大澳大利亞則被認為是典型的聯邦君主制國家,因為兩者皆以英國君主為其國家的唯一元首。[3][4]此外,在兩國的政治實務上,均會有一名總督以全國為統治範圍實行君主的權力,另有一名省督加拿大)或州督(澳大利亞)於各省或各州內行使君主權力(在聯邦君主制的意義下,省總督或州總督即為該省或該州的君主代理人)。在這些國家中,各個政府層級的君主(首長)皆擁有獨立的法人格;舉例而言,加拿大君主可以合法對安大略君主提起告訴,即便兩人事實上即是同一人。這個法則在國際層級上亦適用,意即不列顛哥倫比亞君主只要具備了法定要件與法定程式,即可控告澳大利亞維多利亞英國等地的君主,然而上述的每一位君主事實上指的皆是同一人,即英國君主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馬來西亞聯邦亦是聯邦君主制國家,[5]兩者的國家元首均須自邦國內的元首中挑選。

聯邦君主制國家列表

參考資料

  1. E.A. Freeman, History of Federal Government, pp. 96-100.
  2. Ronald L. Watts, Comparing Federal Systems.
  3. Victoria, Constitution Act, 1867, Preamble, Westminster: Queen's Printer, 29 March 1867 [21 May 2009] 
  4. Victoria,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Constitution Act, Preamble, Westminster: Queen's Printer, 9 July 1900 [21 May 2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年5月20日) 
  5. Tommy Thomas, "Is Malaysia an Islamic Stat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