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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传部是清政府于1906年11月6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设立的中央机构,总管邮政、船政、铁路、电政事务。

沿革

邮传部成立以前,船政招商局隶属北洋大臣,内地商船隶属工部,邮政隶属海关总税务司,路政、电政由大臣各领其事,邮传部设立以后,将上述业务全部并入。该部初置尚书[1],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及承政、参议两厅佥事各官。设船政、路政、电政、邮政、庶务五司,置郎中十人,员外郎十有二人,主事二十有四人,小京官十有四人。宣统元年(1909年),省庶务司郎中、员外郎、小京官各二人,主事四人。增承政、参议两厅员外郎、主事各二人。宣统三年(1911年),改行内阁制,邮传部尚书改为邮传大臣,侍郎改为副大臣。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邮传部改为中华民国交通部。

编制

邮传部设邮传大臣,副大臣,各一人。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承政、参议两厅佥事(正五品。奏补),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二人。船政、路政、电政、邮政四司,郎中各二人,员外郎十人(船政、邮政各二人。路政、电政各三人),主事二十人(船政、邮政各四人。路政、电政各六人),小京官各二人。八、九品录事无定员。

职能

邮传大臣掌主交通政令,汽行舟车,电达文语,靡所不综,以利民用[2]。副大臣贰之。

  • 船政司:掌议船律,兼司营辟厂坞,测量沙线。
  • 路政司:掌议路律,兼司釐定轨制,规画路线。
  • 电政司:掌议电律,兼司官商局则例,海陆线规程。
  • 邮政司:掌议邮律,兼司邮局汇兑,邮盟条约。

所辖:邮政总局局长(副大臣兼充),总办(法国人充),各一人。铁路总局提调二人。京汉路局总办、提调各一人,南局、京局会办各一人。京奉路局总办二人,提调各一人。京张铁路总办、会办,各一人。沪宁路局总办一人。吉长路局、广九路局,总办、提调各一人。张绥铁路总办、会办各一人。萍株铁路、正太路局、汴洛路局、道清路局,总办各一人。电政总局局长一人,提调二人。分局总办、帮办、提调各一人。各省分局总办各一人。电话局总办、会办各一人。天津广州太原烟台总办各一人。交通银行总理、帮理各一人。北京总银行,上海、汉口、广州分银行,总办各一人。天津、营口管理各一人。差官三十四人。提塘官十三人(旧隶兵部)。俱遴员分治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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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清邮传部尚书,豆丁网
  2. 邮传部大臣,词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