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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9号),设立辽源市[1]民族事务委员会(辽源市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2];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四)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承办相关事务,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六)参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参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分析研究宗教形势;调查了解宗教现状、发展趋势,分析、汇总宗教方面动态和信息,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和建议;指导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县(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审批;防范和协调查处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负责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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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1

参考文献

  1. 活力辽源 ,辽源市人民政府
  2. 严朝君:深入推进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 ,中国民族宗教网,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