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適足率
資本適足率即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ratio;BIS ratio。以銀行自有資本淨額除以其風險性資產總額而得的比率。我國銀行法規定,銀行的資本適足比率必須達到8%,目的在規範金融機構操作過多的風險性資產,以確保銀行經營的安全性及財務健全性。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經風險係數調整之資產
自有資產=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第三類資本; 風險係數調整之資產,該協定根據違約風險將銀行資產做分類。
財政部將銀行低於適足率的情形分不同程度處分,區分為8%、6%、4%、2%,除原本的限制盈餘分配外,增列限制其申設分支機構、限制其投資或開辦新業務、停止其部分業務及強制其解除經理人職務等處分。若資本適足率低於 2%,更將強制進行清理、退出市場。[1]
資本適足率係緣自1988年所公佈之巴塞爾協定原為確保國際銀行有其適當資本水準並建構公平競爭條件而定,要求G10 (G10國家包括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英國、瑞典、比利時、荷蘭與美國)國內銀行依據各行風險情況衡量其資本適足率,惟不論其衡量方式是否相同,其資本適足率仍應維持至少8%的最低標準。由於舊版協定的價值受到各方肯定,於90年代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標準,目前已有百餘國家銀行體系採用巴塞爾協定。然舊版架構著重單一風險衡量,其管制資本計提與日漸複雜的銀行內部經濟資本之計算,產生衝突,且無法有效認定信用風險避險計算方式,如有擔保或抵押品的債權計算。因此,巴塞爾委員會於1999年6月提出更具風險敏感性的新架構,除明確規範除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外,尚包括機構作業風險,期以有效反映銀行面對之風險全貌。
新版協定仍維持舊版資本定義,其自有資本【以本國而言,財政部公佈「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即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之第二條規定,自有資本係指合格自有資本淨額。合格自有資本淨額指合格自有資本總額減除下列兩項金額後所得之餘額:銀行對其他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持股帳列金額;但不包括對應採合併基礎之海外子銀行之持股。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它企業之帳列金額。但轉投資之金融相關事業已採合併基礎者不在此限。有關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與第三類資本之範圍,於「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即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第三條有明確定義】與風險性加權資產之比率仍應維持至少8%;為確保整個銀行集團內之風險皆可被考量,修訂後協定將以合併基礎計算方式,延伸至銀行集團之控股公司資本與風險估算。新版協定強調風險衡量方式的改進,如資本適足率分母部分,即信用風險估算方式較舊版協定為複雜,並首次將作業風險納入整體資本適足率計算,其修訂後資本適足率計算如後。
新版協定提出兩種重要信用風險計算方式,一為標準法,另一為內部評等法,簡稱IRB;而IRB計算方式又區分為基礎內部評等法與進階內部評等法,使用內部評等法必須在巴塞爾委員會所建立的標準下,由監理單位核准後方可實施。新版協定所採用的標準法,在觀念上同於現行協定,惟更具風險敏感度。銀行就本身各項資產與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給予不同風險權數,暨以精確估算加權風險性資產價值。舊版協定之個別風險權數係依交易對象而定,如政府機構、銀行或企業,然而在新版協定下,風險權數將可參考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依據嚴格標準所做之評等而定;舉例而言,於舊版協定下企業貸款之風險權數僅100%一種,然而在新版協定架構下將提供四種風險權數(20%、50%、100%以及150%)的選擇。
於內部評等法架構下,允許銀行以內部評等方式估算信用風險,但仍需配合嚴謹的估算方式與揭露標準。不同的分析架構將提供不同暴險形式,如一般企業貸款與消費金融貸款之暴險度各所不同。於基礎內部評等法中,銀行估算每位借款者的違約機率,惟政府機構應提供其它相關資料以協助銀行估算。在進階內部評等法中,銀行可採用內部資料用以估算違約機率。換言之,不論基礎內部評等法或進階內部評等法,兩者對風險權數之估算,皆比標準法更具多樣化,亦即風險敏感度更高。新版架構下介紹計算信用風險時所使用更具風險敏感性之標準法或內部評等法,對於抵押、擔保、淨額交易(netting)以及證券化等處理皆有規範。[2]
新版協定首次納入整體資本適足率計算之作業風險,某些銀行將內部資本與作業風險之比率訂為20%或以上。作業風險概念雖在發展階段,但巴塞爾委員會仍提出三種估算作業風險方式:基本指標法、標準法以及內部量測法。基本指標法係就單一指標作為整體銀行作業風險估算之指標,而標準法則為基本指標法之延伸,係以各種指標作為各項作業之風險指標;內部模型法則要求銀行使用內部損失資料用以估算該行資本計提額。巴塞爾委員會希望在新版協定架構下,作業風險最低限額平均能達到資本之20%;因此,未來蒐集足夠的損失資料與正確區分各種作業風險類別對銀行言,可為十分重要。
新版巴塞爾協定第二綱領為監理覆核程序,要求監理主管機關對各銀行是否備有完善的資本適足率內部評估程序,兼負監理覆核之責。新版協定十分強調銀行內部資本評估程序管理與發展之重要性,以期銀行面對特定風險時可訂定適當資本適足率。此外,監理主管機關就各銀行資本適足率與內部評估程序是否合宜,亦應審慎考量。
新版協定第三綱領為市場制約,主要目標是透過增加銀行資訊公開性,強化市場自律之機制;因為有效地揭露資訊,可讓市場參與者得以更了解銀行風險全貌與資本適足部位之情況。新版協定對於銀行各項業務的資訊提出揭露要求與建議,包含銀行計算資本適足的方式與其風險評估的方法等。巴塞爾委員會建議規範對象,亦應及於各銀行,對於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降低信用風險技巧以及資產證券化等資訊揭露有所規範。
由於近年來金融市場不斷創新,如資產證券化,舊版巴塞爾協定無法有效確保銀行依其風險概況所估算之資本適足是否恰當;因此,巴塞爾委員會決定提出新資本適足率架構來解決舊版巴塞爾協定無法完全反映銀行風險全貌的問題,故新版協定主要目的在於提升風險衡量方式與控管技巧,促進金融體系之穩健發展並強化市場競爭品質。新版協定仍強調舊版協定最低管制資本需求之重要性(第一綱領),其機構內部評估程序與資本適足之監理審查(第二綱領)以及對於市場制約的需求(第三綱領),亦成為新版協定強調的重點;巴塞爾委員會相信結合上述三大綱領將組成有效率的資本架構,對於未來銀行面對金融創新與發展之風險管理實務必有所助益。
根據新巴塞爾協定,自2016年起第一類資本適足率,需達8.625%監理標準,即法定6.625%加上2%,且逐年增加0.625個百分點,高於過去的0.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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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鐘名詞解釋:資本適足率
參考資料
- 跳转 ↑ 資本適足率07.08.2013 MoneyDJ理財網
- 跳转 ↑ 資本適足率( RBC)定義 07.23.2009 快樂的理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