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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肇庆市民协)是中共肇庆市委领导下的由全市性的民间文艺家协会、所属县级(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和全市性的产业民协、民间文艺团体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民间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1]民间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指导思想

肇庆市民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民间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我市社会主义民间文艺事业,为实现建设文化大省、文化名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协会章程

第一条

广东省肇庆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肇庆市民协)是中共肇庆市委领导下的由全市性的民间文艺家协会、所属县级(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和全市性的产业民协、民间文艺团体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民间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民间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肇庆市民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民间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我市社会主义民间文艺事业,为实现建设文化大省、文化名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肇庆市民协接受中共肇庆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和广东省民协的指导,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的民间文艺家协会、县级(市、区)民协为团体会员。全市性的产业民协、民间文艺团体在提出申请并经肇庆市民协常务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肇庆市民协章程,执行肇庆市民协决议,完成肇庆市民协交付的工作。对存在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完成任务不好、班子不团结、不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协会,经市民协常务委员会主席团研究决定,对其班子进行调整、重组。团体会员有参加肇庆市民协活动及对民协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五条

肇庆市民协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领导、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民间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展览演出、民间文艺评奖、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项工作,指导团体会员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肇庆市民协积极促进全市广大民间文艺家的团结,加强与各地民协的联系,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民间文艺界人士和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七条

肇庆市民协反映团体会员和民间文艺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肇庆市民协积极加强民间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府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民间文艺事业。

第九条

肇庆市民协根据政府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各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积极兴办民间文艺经营活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第十条

肇庆市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肇庆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肇庆市民协委员会。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肇庆市民协常务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一条

肇庆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或肇庆市民协特邀产生;上一届民协委员为当然代表。

肇庆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肇庆市民协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上述民协委员因人事变动,其参加市民协委员会的委员应相应自然更换,经报肇庆市民协常务委员会主席团确认后生效。

第十二条

肇庆市民协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委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大会闭会期间,正、副秘书长协助主席、专职副主席在肇庆市民协中共党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本会设名誉主席若干名,由委员会聘请德高望重的民间文艺家和热心支持肇庆市民间文艺事业发展的人士组成。

第十三条

肇庆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由肇庆市民协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肇庆市民协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肇庆市民协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社会资助;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肇庆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肇庆市民协常务委员会。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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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