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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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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体,是指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及其群体如阶级、阶层、集团、民族、国家等,包括社会中的全体国民,是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支柱。
基本信息
中文名 [1] 社会主体
外文名 Social subjects
拼音 she hui zhu ti
类别 [2] 经济
--基本概述==
社会主体是指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及其群体如阶级、阶层、集团、民族、国家等,包括社会中的全体国民,是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支柱。
人是社会历史的主bai体
社会主体研究方du法就是把作为社会主体的zhi人作为社会历史研究的出dao发点,通过研究人的活动、人的本质、人与社会的关系,揭示社会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人是社会的主体,要想研究社会就必须先研究社会的主体。马克思在关于社会主体的研究中指出了三点。
一是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二是作为历史主体的人是“现实的人”,它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从事一定社会实践活动,并且是生活在特定历史条件下 具备不同的社会属性和特征的人;三是社会历史研究应当以“现实的人”作为出发点。
早在1844年,马克思在其《经济学哲学》的手稿中就提到整个世界历史无外乎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共产主义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 是自然界的复活。如果把社会历史的过程发展看做是一部历史剧的话,那么人作为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既是这部历史剧的演员,也是这部历史剧的导演和编剧。
此外,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而人存在的状态是社会发展的尺度。现今,在我国政府所提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理念中,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建立在马克思所说的人存在的状态是社会发展的尺度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应当以人的发展状态来衡量社会的发展,要突出人的发展状态对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影响。
在我国社会救助的主体结构中,政府固然是第一责任主体,但受政府财力所限,政府救助存在许多盲点,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游离在政府救助的保障网之外。 从当前我国的国情来看,确立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力量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多元主体结构,营造非政府社会救助良性发展的社会环境,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必然选择。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一词,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通常来说,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贫济穷措施,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而救助则更多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
因此,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一般来讲具有四个特点: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社会福利的普遍性,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
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或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具体内容包括
一、抚恤。这是政府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及病故人员家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方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
二、优待。优待是指从政治上和物质上给予优待对象良好的物质或资金待遇、优先照顾与专项服务。
三、优抚社会化服务。国家和社会筹资建造服务设施,如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