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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是泉州市土木建筑工程界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型、科技型、人才密集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1],2010年11月经市科协、市民政局批准后登记成立。学会会址在市区新华北路32号省五建大院。

学会简介

学会现有高级以上职称会员250人,中级职称[2]会员352人,单位会员75家。学会特邀33位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学会会员涵盖教学、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督、监理、消安8大领域;专业涉及岩土、建筑、结构、水利、路桥、市政、给排水、电气、暖通、建材、造价、智能、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14个门类;范围遍布市直和各县(市、区)、在泉高等院校、驻泉工程技术单位。

学会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海西发展大局,可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对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技术论证、成果鉴定、设计优化、工程检查等项技术服务;可接受委托对土木建筑工程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评优等项技术评定工作;还可接受委托对土木工程的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编审工作。学会是开展土木工程的学术交流、课题攻关、科技合作的工作平台;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推广普及的传授教堂;还是产学研相结合、兴办科技实体、转化科技成果的孵化基地。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

英文简称“CEASQZ ”。

第二条 性质:

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泉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是泉州市土木建筑工程界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泉州市发展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科技力量。

第三条 宗旨:

团结和依靠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促进我市土木建筑科学技术进步,发挥政府和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会员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尽心尽力为我市经济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主管部门:

本会的主管部门是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管理机关是泉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32号省五建大院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从事与土木建筑有关的业务如下:

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全市学术交流,举办科技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推广和普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港、澳、台和海外的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团体、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技术咨询:提供与土木建筑工程有关的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对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设计优化、工程检查等技术服务,接受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组织项目评优,接受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技术培训:大力普及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知识,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提高会员技术水平。

出版刊物、建立传媒:编辑、出版内部学术刊物。建立传媒,及时发布新的科技和学术信息,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平台;采编重要的工程信息并提供广告宣传服务,促进产、学、研三结合健康发展。

兴办科技实体:依法登记运作经济实体。

表彰先进、反映诉求:表彰、奖励本会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向党和政府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土木建筑工程技术人员:

1、凡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以及取得国家认定的注册执业资格的土木建筑及其相关专业学科的技术人员;

2、长期从事土木建筑工作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

3、热心并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学科管理工作的政府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4、旅居国外、境外符合会员条件的华裔科技人员,以及愿同

本会交往合作的外籍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自愿加入本会者。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与本会行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由各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并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即可为本会会员。

(三)缴交会费;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在本会会刊上发表符合出版要求的专业论文的优先权;

(三)参与本会的有关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活动资料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学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违纪处理: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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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