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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封建制度又稱為封建等級制、封建君主制,指的是歐洲中世紀與貴族騎士相對應的法律地位及軍事責任制度。主要圍繞着三個中心:領主、封臣及領地。

定義封建制度要求很多的條件,因為現階段還沒有一個被廣泛認可的定義。然而自從1960年代,許多研究中世紀的歷史學家在封建制度中包括了更廣泛的社會領域,加入了被束縛在莊園制的農民階級,而被稱為「封建社會」。還有一些歷史學家,自1970年代起,重新審視了之前的證據並得出結論——封建制度是一個不可行的術語而需要被從學術和教育討論中去除,或者至少在使用時需要加上嚴格的限制和警告。

封建制度形成於第八世紀;11世紀開始定型;之後的兩百年是全盛時期;13世紀中葉之後,王權鞏固後封建逐漸沒落,但他的影響至今仍在歐洲各個層面留下痕跡。在歐洲之外的地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一般僅僅用於類比(稱為「半封建」),最常用於討論在將軍們統治下的日本,有時候也用於中世紀和貢德爾時期的埃塞俄比亞。然而,有些人把封建制度類比更廣,把古埃及、帕提亞帝國[1]、封建制的印度(封建印度),甚至於19世紀的美國南部(美國南部歷史)。

詞源

最早使用「封建」(Feudal)字眼的是17世紀(1614年)的英國和法國律師,當時此詞用來指稱的這種制度正在迅速地消失。封建制度盛行的時期,沒有作者曾經用過此字。封建制度來自法語「féodalisme」,是法國革命期間所造的字。此字具有貶義,是用來形容任何視為不公或過時的法令或習俗。這些法令或習俗大部分或多或少與中世紀采邑制(拉丁語:Feudum,首次出現是在公元884年的一份法蘭克語的文獻中)有關,並且因此合成為此單一名詞。英國小說家托比亞斯·斯摩萊特在其作品《漢弗雷克林可》「Humphry Clinker」(1771)嘲弄此字:「每個政策、習俗、甚至性格的古怪之處都可上溯至此(封建)源頭。我預計可以看到男用短褲及buttered麥酒都會歸因受到封建制度的影響」。

封建的權利與義務

附庸之權利與義務

附庸在封建時得到了領主的保護,舉凡其生命、聲譽、財產受到威脅時,領主有義務要保護[2]。領主也不能對附庸有損害其權利的行為,否則附庸可以提出終止關係的要求。這可能會導致戰爭,這也是封建制度穩固的原因其中一點。而附庸如果有違反封建制度法律的情勢時,有權利要求同等地位之附庸群組成陪審群,來裁決這個案件。領主不能獨自審判,這也是日後陪審制度的起源。

附庸的義務在於提供領主軍事服務,農奴與騎士都是封建莊園的構成要素。但兩者工作截然不同,農奴負責生產,騎士則保衛莊園。而如果是多重的分封,其對自己領主的領主也有相同義務。有時也要為領主有經濟上的援助,平日封建社會貴族不納稅,但他們在戰爭時仍須對領主有經濟上之援助。

領主之權利與義務

領主在附庸未成年時可以成為其監護者。也可以控制附庸的婚姻權,如同附庸的父母。也可以沒收采邑以及再分封。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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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9 西歐封建等級制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