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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位於烏魯木齊市黑龍江路19號,設有11個內設機構,機關行政編制為90名。

2017年11月,被獲評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強化預案體系和應急機制建設,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四)加強水能資源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水資源戰略規劃,加強水能資源調查評價、開發規劃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保護河流生態環境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擬訂水利發展政策,組織編制自治區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水能規劃等自治區重大水利規劃,並依法監督實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及自治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自治區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自治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及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負責水能資源[2]開發利用、水電建設管理,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自治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指導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自治區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自治區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定額,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文工作,對水文工作實行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自治區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河流、湖泊、水庫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組織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制度。

(八)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稽察。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及監督使用,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自治區境內重大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組織重大水利、水電、水產、風能等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擬訂水利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自治區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指導水利行業外資引進工作。

(十三)負責自治區漁業水產工作。

(十四)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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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發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