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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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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抗癌協會是由全省從事腫瘤防治工作的科技醫療衛生人員及熱心我國抗癌事業的各界人士與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廣東省抗癌協會成立於1992年,其前身是成立於1983年的「廣東省防癌協會」。經過以李振權、管忠震、曾益新、徐瑞華為理事長的四屆理事會的努力,協會不斷發展壯大,現有41個專業委員會[1] ,每年舉辦學術活動逾百場、講座及腫瘤防治宣教活動近百場,影響覆蓋全省各地區。從 2010年起,8年被中國抗癌協會評為「先進省市抗癌協會」,2017年被中國抗癌協會評為「先進單位」。

組織形式

廣東省抗癌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選舉和罷免理事,通過提案和決議;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專業特點及主要活動

(一) 開展防癌宣傳:通過出版、廣播、電視等宣傳方式,開展防癌宣傳,普及抗癌知識。本會出版的主要刊物有:《防癌報》。

(二) 組織學術交流:通過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參觀訪問等形式,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2],增強國際聯繫與合作,加強國內外腫瘤學術團體和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 興辦社區服務:大力開展抗癌防癌諮詢活動,組織與支持防癌普查,面向基層,為腫瘤防治科技工作者和癌症患者提供指導活動。

(四) 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有關腫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議,反映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意願。

廣東省抗癌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廣東省抗癌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譯名:GUANGDONG PROVINCIAL ANTICANCER ASSOCIATION,縮寫:GDA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在中國抗癌協會、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及廣東省衛生廳指導下,由全省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和熱心於抗癌事業的各界人士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團體會員,是發展我省腫瘤防治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和動員全省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和抗癌社會力量,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和衛生工作的方針,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抗癌知識和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腫瘤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腫瘤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腫瘤防治事業服務,為提高全民健康素質服務,為腫瘤科技工作者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東路651號中山大學腫瘤防治中心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腫瘤學術和技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加強學科間和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促進腫瘤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開展防癌宣傳,普及腫瘤科學知識,出版《防癌報》,提高廣大群眾的抗癌知識水平;收集並提供國內外抗癌防癌情報;推動群眾性防癌活動;

(三)開展腫瘤學科繼續教育,更新腫瘤科學知識和技術,提高廣大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腫瘤專業水平;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腫瘤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着作、圖書資料和音像製品等,出版《防癌報》;

(五)推廣腫瘤科學技術成果,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

(六)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腫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議,反映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腫瘤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資格審評、專業醫師資格認證、抗癌藥物和醫療器械的驗證、評審等任務;

(八)開展民間國際腫瘤科學技術交流,加強同國外同類學術團體和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合作,參加相關的國際抗癌組織;

(九)發現、推薦優秀腫瘤科技人才,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開展表彰獎勵活動;

(十)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是本團體的主體,包括普通會員和名譽會員;單位會員包括事業單位會員、企業單位會員及社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中、高級技術職稱科技人員;

(四)取得碩士及博士學位的科技人員;

(五)大專院校畢業,在醫療、教學、科研、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管理部門從事腫瘤專業及有關科學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中專畢業,已從事醫療、護理、藥物及實驗室工作6年以上並具有腫瘤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自學成才,且具有腫瘤專業10年以上經驗與技術能力者:

(六)熱心和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由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2名本團體會員介紹,所在單位同意蓋章;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或本團體組織部門審核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據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名譽會員除外);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學術與公益活動,享受優先與優惠待遇;

(三)獲得本團體有關宣傳、學術等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參加本團體組織的科普宣傳、科技開發、推廣和諮詢服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費目前為10元人民幣/年/人);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公民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

凡醫療、科研、教學、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向本團體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單位會員。其權利為:選派代表參加本團體有關的學術活動;優先取得有關的宣傳、學術資料;獲得本團體優先提供的技術諮詢服務:在醫療、教學、研究、技術培訓等方面與本團體合作。其義務為:遵守本團體章程,繳納會費:執行本團體決議,完成所委託的任務:資助本團體活動經費。

第十五條 名譽會員

着名的腫瘤學家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接受為本團體名譽會員。

參考文獻

  1. 委員會組織機構及職責,道客巴巴,2018-07-19
  2. 學術交流要回到「愛智慧」傳統,搜狐,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