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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平協約
圖片來自storm

巴黎和平协约Paris Peace Accords)是越南共和国(南越)、美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北越)及“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阵线[1] ”(又称越共)于1973年1月27日在巴黎签订的一个和平协议。

協議條款

協議條款包括:

  • 美國及其盟國於60天內撤走所有軍隊或武裝力量
  • 戰俘歸還與上述同時執行
  • 美國自越南北部的港口清除所有地雷水雷
  • 越南南部將實行停火,隨後將精確劃定了越共和南越政府控制區域
  • 建立由越共、南越政府和中立機構組成的「民族和解與協和全國委員會」,以及在越南南部實施民主自由和組織自由選舉。
  • 建立由加拿大匈牙利印度尼西亞波蘭四國組成的“國際控制和監督委員會”,另外建立由四方組成的“聯合軍事委員會”,以落實施停火。兩者同時執行。
  • 老撾柬埔寨撤軍。
  • 除非作更換用途,否則禁止在越南南部輸入戰爭物資。
  • 禁止將更多的軍事人員引入越南南部。
  • 美國需向印度支那地區的「治愈戰爭創傷」提供財政捐助。

相關條目

  • 越南戰爭
  • 國際管制與監督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Control and Supervision(ICCS,聯合國駐越南維和機構)

協議內容主旨

协议的目的是停止越南战争,谋求和平。协议终止了美国的直接参战,以及达成临时停火。协议内容包括在80日内释放战俘、国际控制及监察委员会监察双方停火、南北越举行自由及民主选举、美国撤军,以及两越统一。该协议的协商始于1968年,其间有过多次长期停滞。促成该协议的主要调停人是联合国安理会的顾问亨利·季辛吉和越南代表黎德寿。他们因此而获得了1973年的诺贝尔和平奖,但黎德寿以越南尚在战乱中为由谢绝领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