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自然資源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自然資源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10號)和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 《關於〈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巴黨辦發〔2019〕2號),制定本規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自然資源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自治州黨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1]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起草自治州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規章草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縣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治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土地、草場等糾紛的配套政策。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裁定自治州內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權屬糾紛。指導監督縣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擬定自治州有關政策,合理配置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治州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治州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治州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治州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自治州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自治州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自治州生態保護紅線[2]、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自治州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自治州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自治州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自治州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自治州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自治州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和實施自治州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耕地保護政策並牽頭擬訂和實施自治州有關規定,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自治州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自治州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自治州地質工作。編制自治州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自治州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自治州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自治州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自治州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州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負責自治州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自治州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州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州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自治州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自治州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自治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自治州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治州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自治州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參與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根據授權,對縣市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統一管理和協調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
(十六)負責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精神文明、維護穩定工作、訪惠聚、綜合治理、民族團結工作、兩個全覆蓋、安全生產、脫貧攻堅等工作。
(十七)完成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自治州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和自治區、自治州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治州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參考文獻
- ↑ 什麼是自然資源? ,搜狐,2018-06-15
- ↑ 生態保護紅線及其劃定要求,搜狐,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