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简称津价招协,英文名称Tianjin Engineering Cost & Bidding Association,缩写为TECBA)成立于1992年2月,是由从事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与服务的单位、具有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在业内有一定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资深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1]的自律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强化工程造价和招投标行业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与国内外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简称津价招协,英文名称:Tianjin Engineering Cost & Bidding Association.缩写为:TECB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造价[2]咨询服务、招投标服务、设计、施工、与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业内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专家、学者、具有行业从业资格人员、资深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与国内外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协会接受上级党组织市国资委党委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路凯祥花园A区48、49号。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协会的工作内容
1、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与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自律管理、发展战略等相关的理论研究;开展专题调研;探讨国有和非国有资金投资计价和招投标行为监管办法、发挥建设资金最大投资效益的途径和方法;运用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2、承担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和招标师的相关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工作;承担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工作;参与研究制定行业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并推动实施。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代表本行业与其他社会团体交往;代表本行业与国内、外同业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为会员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4、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等。
5、兴办经济实体,对社会开展咨询服务,增强自我生存能力。
6、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政府购买服务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投标服务、设计、施工、与工程造价、招投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成为协会会员。
(四)个人会员
取得国家对本行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业内有一定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深从业人员;经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0%)。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书,并向理事会报备。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优惠获取协会编辑的信息、刊物等;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及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