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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沿革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该法,修订后的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2010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称,“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2010年2月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根据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方案的决议》,由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职责

2010年《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2]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 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
  3.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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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正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持座谈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