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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博物馆建筑面积2842平方米,展厅总面积2532平方米。博物馆由序厅和文明之光、历史足迹、文化遗产、物产资源和时光跨越5个陈列厅组成。博物馆进口处设有电子平台,参观者可以通过该平台了解该县地理风貌及博物馆[1]展陈的主要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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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博物馆关于征集文物的公告

为进一步丰富完善博物馆藏品,适应陈展需要,满足观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馆的性质和功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和硕县博物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部分文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原则

1、合法征集原则。按照《博物馆条例》规定,征集的文物须具有合法来源,不征集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文物。

2、地域特色原则。以具有地域特色或和硕流散文物为主,并适当征集具有文化传承和地域交流特色的文物。

二、征集范围

文物征集的范围在区域上指新疆地区有史以来发现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的各类文物;在时空上指远古以来直至近现代能够充分体现社会发展特征的所有历史文物、民俗文物,特别是能见证、体现“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历史文物。重点包括:

1、春秋战国、宋朝、元朝、清朝的铜镜。铜镜须完整,铭文、纹饰清楚。

2、对历史发展有特殊意义的印章[2]、钱币,各个时代的铜器、铁器及生活用具。

3、能够体现和硕县民俗主题的老、中、少年传统服饰、首饰、生活用品等实物,如蒙古族、汉族、回族、维吾尔族等传统手艺缝制的传统服饰和现代服饰、印花毡、印花毯、印花用模具等。

4、农具包括生产生活的用具,如马车上的配饰、车轱辘等。

5、传统饮食加工工具。

6、解放初期的土地证、结婚证书、粮票、通行证、任命证书等。

三、征集方式

(一)捐赠。接受个人、团体捐赠。收藏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文物捐赠给国家。我馆将给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或《捐赠证书》。?

(二)收购。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原则,由我馆对拟征集的文物进行鉴定,对符合入藏标准的文物给予公平合理的评估,在与收藏者协商后,予以征集。经鉴定不符合收藏要求的文物,退回收藏人。

(三)暂存。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可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用借展和适当支付一定费用的方法,文物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原则下,博物馆为持有者设立展示专柜。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视情况具体协商。

四、征集程序

1、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有意者须下载、填写《和硕县博物馆拟征集文物登记表》(含文物名称、图片、时代、尺寸、重量、完残、来源、个人报价、持有者信息),并携带登记表到博物馆商议具体事宜。

2、组织专家鉴定评估。对拟征集的文物先由文物专家鉴定组进行筛选、鉴定。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文物,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3、收藏入库。所有征集文物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和硕县博物馆登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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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