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北京康復醫學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北京康復醫學會為適應國際康復醫學的發展,經北京市衛生局同意、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1996年7月北京康復醫學會正式成立。北京康復醫學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1]的一級社會團體。

學會的主要工作範圍:開展康復醫學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專業培訓、科普宣傳、諮詢服務、專家會診、編輯專業刊物等。

北京康復醫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北京康復醫學會 ,英文名稱:Beijing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縮寫BARM。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北京康復醫學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屬於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

1、廣泛團結北京地區康復醫學工作者,以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康復醫學事業為中心,普及康復醫學知識,開展康復醫學[2]學術交流;

2、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提倡百家爭鳴。促進學術繁榮與科技進步,促進專業人才的培訓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範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北京市科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委員會。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黨建工作機構的工作指導。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北京市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豐臺區太平橋西里甲1號。

本會的活動資金:伍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開展康復醫學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專業培訓、科普宣傳、諮詢服務、編輯專業刊物。

第八條 本會根據業務範圍,開展以下活動:

(一)宣傳、普及康復醫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出學科發展的建議,促進康復醫學的專業研究與應用水平的提高;開展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外康復醫學團體和康復醫學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二)組織康復醫學繼續教育,舉辦不同層次的專業培訓班,提高康復醫學專業隊伍素質;

(三)編輯出版康復醫學及其他相關專業的學術和科普書刊;

(四)提出政策建議,開展決策論證,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任務;

(五)反映康復醫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康復醫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舉辦為學會發展和康復醫學工作者及殘疾人服務的事業,開展科技開發和諮詢服務;

(七)組織開展康復醫學學術研究。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及業務範圍開展公益性的、非營利性活動;

(二)堅持民主辦會,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三)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會員、個人合法權益;

(四)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五)開展的業務活動,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事項,依法經批准或者備案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及康復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每個會員單位只能選派1人作為該單位的代表;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本人專業或職業資格證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確認,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三)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會員權利、義務自行終止,並向會員公告

會員對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被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理事會、監事會提出申訴,必要時由理事會、監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申訴或者審議期間不影響決定效力。

第十九條 本會置備完整的會員名冊,保存會員變化情況的證明材料,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並向會員公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