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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复医学会为适应国际康复医学的发展,经北京市卫生局同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1996年7月北京康复医学会正式成立。北京康复医学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的一级社会团体。

学会的主要工作范围:开展康复医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科普宣传、咨询服务、专家会诊、编辑专业刊物等。

北京康复医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康复医学会 ,英文名称:Beijing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缩写BARM。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1、广泛团结北京地区康复医学工作者,以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医学事业为中心,普及康复医学知识,开展康复医学[2]学术交流;

2、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提倡百家争鸣。促进学术繁荣与科技进步,促进专业人才的培训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北京市科协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北京市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甲1号。

本会的活动资金:伍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康复医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科普宣传、咨询服务、编辑专业刊物。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范围,开展以下活动:

(一)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出学科发展的建议,促进康复医学的专业研究与应用水平的提高;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外康复医学团体和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二)组织康复医学继续教育,举办不同层次的专业培训班,提高康复医学专业队伍素质;

(三)编辑出版康复医学及其他相关专业的学术和科普书刊;

(四)提出政策建议,开展决策论证,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

(五)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举办为学会发展和康复医学工作者及残疾人服务的事业,开展科技开发和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康复医学学术研究。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五)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事项,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康复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1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本人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