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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境是“海关境界”的简称。亦称“关税国境”。是执行统一海关法令的领土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关境同国境并不完全一致。如一国境内有自由港或自由区,即不属于该国关境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在缔结关税同盟的国家,它们的领土成为统一的关境。在此情况下,关境则大于国境。

自由关境区

自由关税区 tariff-free zone 在所在国或地区管辖下,以对外贸易为主,并进行存储货物、出口加工、旅游服务等多功能,免办海关手续和免征关税的地区、自由贸易区和自由经济区等。在自由关税区与自由关税区交界处设置海关机关,主要监管区内货物运住内地时,办理征税手续。允许区内储存、挑选、改装、修理、加工和销毁输入货物。规定所有产品均可自由进出的,又称为完全自由关税区;规定禁止、限制某些产品进出的,又称为限制自由关税区。世界上极大多数为有限自由区。1993年1月1日启动的欧洲共同体(今欧洲联盟)一体化大市场是迄今世界上最大的联合关境自由关税区,即除运入欧共体关境的货物需照章征税外,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流动均不征收关税。新加坡是世界上惟一的主权国家全境自由关税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性单独关境自由关税区。[1]

关境与国境

概念区别 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全部国界主权的国家空间,包括领陆领海领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税同盟和自由区、自由港大量出现,国境等于关境的原则被突破,国家政治国境和关境有时不完全一致。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一个共同关境,实施统一的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其成员国的货物在彼此之间的国境进出不征收关税,此时关境大于其成员国的各自国境。自由港、自由区虽在国境之内,但从征收关税看,它可以被视为在该国境之外,进出自由港(区)可以免征关税,此时关境小于国境。针对原为殖民地的国家或地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4条规定,经其宗主国的统一并用发表声明和证实等方法,可以单独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一个成员。此条对关境定义为:在对外贸易方面独立实行关税和贸易管理制度的地区,即所谓的单独关境。 空间区别 1)关境大于国境的情况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后, 形成同盟的共同关境。各成员国各自的关境将不再存在,关税同盟的关境即是每一个成员国的关境。因此, 各成员国的关境大于其国境。 2)关境小于国境的情况 一个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 保税区保税仓库自由港自由区等区域(以下统称自由区)属于关境外地区, 因此, 设立了这些自由区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略), 其关境就会小于其国境。 ①该国设立自由区, 并在其海关法或关税法中明确规定。例如, 前述美国《联邦法规汇编》中关于美国对外贸易区的规定。 ②历史的原因。例如, 我国的香港和台湾都有其自己的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这些地区不能适用。这就使我国(大陆)的关境小于我国的国境。再如, 战后日本的冲绳曾被美国军事占领, 当时的日本海关法规定冲绳不属于日本关境。日本北方四岛也被日本海关法规定为日本关境之外。 ③地理位置的原因。例如, 美国远在太平洋中的关岛、法国的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岛、马约岛等海外领土, 在美、法两国海关法中都被列入各自关境以外地区。 ④国家间条约。例如, 根据前述德国与奥地利两国海关条约, 奥地利的容古尔兹和米特尔堡划人德国关境, 奥地利关境就小于其国境。[2]

举例说明

香港便是通过这种形式,于1986年由英国发表声明,作为单独关境地区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一个成员。中国也同时发表声明,承诺再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归还中国后,保持其自由港地位,成为一个单独关税地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继续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一个成员。此时,中国的国境大于关境。从1981年起,有关文件或教材中陆续出现“关境”的概念。中国现行关境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3个单独关境地区。

单独关境区

单独关境区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一国与毗邻国家间,共同拥有的统一而又独自对外的关境区域,或在国家领土范围内,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独自对外的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的关境区域。亦称单独关税区。欧洲联盟关境由15个成员国(截至2002年底)关境的总和构成,成为单独关境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一段时期,由于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暂时未行使主权,因此这些地区均称为单独关境地区。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香港和澳门先后恢复行使主权,并实行“一国两制”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仍属单独关境地区。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