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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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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掌管中華民國工商業發展及國際貿易等產業事務的部會,民國元年(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實業部」是現今經濟部的前身。下設商業司、礦業司、中小企業處、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智慧財產局、標準檢驗局等單位,並同時負責管理所屬國營事業台電、中油、台水、台糖等。
沿革
1912年1月3日,依《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籌組臨時政府內閣,內閣內的「實業部」為經濟部的前身。1912年3月12日,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成立北洋政府內閣,國務院下改設「農林部」與「工商部」。1914年2月12日,改組為國務院下的「農商部」。1927年6月20日,改組為國務院下的「農工部」。1928年6月3日,北洋政府結束,國務院解散。
1928年2月7日,國民政府(1925年成立於廣州)下復設「工商部」。3月28日,工商部設立,以孔祥熙為部長。國民革命軍北伐結束後,工商部接管國務院農工部第二、三類產業業務,第一類產業業務則由農礦部接管。
1931年1月17日,國民政府為刷新政治、改善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公佈《實業部組織法》,將農礦部與工商部合併為實業部。6月,行政院下成立全國經濟委員會,掌理國家經濟建設及發展計畫之設計、審定、監督指導等事項。12月,國民政府進行中央行政機關改組,工商、農礦兩部合併為「實業部」。實業部內設總務司、農業司、工業司、商業司、漁牧司、礦業司、勞工司,後又成立合作司,以及林墾署。1934年12月,全國經濟委員會接收內政部主管之水利事業。
1937年12月,實業部改組為「經濟部」。1938年1月,經濟部整併建設委員會、全國經濟委員會之水利部分,及軍事委員會第三部、第四部、工礦調整委員會、農產調整委員會及資源委員會等機關(單位);成立之初的組織架構,部本部有總務司、人事室、秘書廳、參事廳、技術廳、會計室、統計室、農林司、工業司、商業司、礦業司、水利司,附屬機構有中央農業實驗所、農本局、金水流域農場、江西農村服務區管理處、西北種畜場、中央工業試驗所、技工訓練處、工礦調整處、全國度量衡局、商標局、商品檢驗局、地質調查所、礦冶研究所、採金局、導淮委員會、江漢工程局、黃河水利委員會、華北水利委員會、揚子江水利委員會、涇洛工程局、珠江水利局、金沙江工程處、川康水貸會、湖北堤工專款保管委員會、中央水工試驗所、水利設計測量隊、水利航空測量隊、氣象研究所、田壁工程處、關河疏灘工程處、資源委員會等;組織之龐大,事權之集中,可謂當時的「天下第一部」。1938年7月,隨政府遷至重慶的川鹽銀行(今重慶飯店)辦公。
1940年7月,農林司裁撤,相關農林漁牧業務改由農林部掌管。1941年9月,水利司裁撤,相關水利業務改由行政院全國水利委員會負責;抗戰時期,經濟部組織亦常有增減改隸等變動。1946年5月,資源委員會改由行政院直轄。1946年6月,行政院全國水利委員會改組為行政院水利委員會。1947年4月,行政院水利委員會改組為水利部。
1947年12月行憲之後,經濟部曾一度改回「工商部」與「全國經濟委員會」。1948年8月,全國經濟委員會裁撤。1949年4月,國軍內戰失利南退,迫使中央政府決定南遷。為簡化中樞行政起見,以統籌主管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1949年5月10日總統令制定公布《經濟部組織法》,將工商部再度改回「經濟部」,設置工業司、礦業司、商業司、總務司、會計處、統計處、人事室等內部單位;農林部、水利部分別縮編為農林署、水利署,與資源委員會一同併入經濟部而成附屬機關。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因大陸戰局告急,經行政院開會決議後,將中央政府連同所屬的幕僚機構一併播遷臺灣。
1969年1月31日,《經濟部公報》創刊[1]。1979年11月,設置能源委員會;原商業事務中,證券管理、會計師部分改隸財政部。1981年1月,設立國際合作處、投資業務處、技術處、設置中小企業處;農業司、工業司改組為農業局及工業局。1984年7月20日,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與經濟部農業局合併,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事務移出經濟部。
1992年5月,為率先推動企業識別系統(CIS),經濟部總務司負責推動「經濟部識別體系」,並委請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設計推廣中心負責協助經濟部識別體系之整體規劃設計[2],現行藍紅二色「E」字部徽由此誕生。
1996年12月,合併水利司與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改設「水資源局」。1999年1月,為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政策,並將標準及檢驗業務一元化,將中央標準局及商品檢驗局改組為智慧財產局及標準檢驗局。1999年7月,配合精省作業,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物資處、水利處、臺北水源特區管理委員會、礦務局等省屬機關歸併經濟部,經濟部設置第二辦公室(原臺灣省政府物資處)及中部辦公室。2000年底,經濟部第二辦公室裁撤。2002年3月,整併水利處、水資源局及臺北水源特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水利署」。2004年7月,能源委員會因業務調整需要,改制成立能源局。12月31日,《經濟部公報》發行第36卷第36期並宣布停刊。
2010年2月,修正《行政院組織法》,擬將經濟部改制為「經濟及能源部」,未來經濟及能源部主管事項為工商產業、貿易及能源等,相關組織法尚待立法院審議。[3]2021年3月2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組改法案,經濟部未來將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而移撥相關業務。
組織架構
幕僚單位
- 秘書室
- 礦業司
- 總務司
- 商業司
- 國際合作處
- 投資業務處
- 技術處
- 人事處
- 會計處
- 統計處
- 政風處
- 研究發展委員會
- 法規委員會
- 訴願審議委員會
- 資訊中心
- 中區聯合服務中心
- 南區聯合服務中心
- 中部辦公室
- 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 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4](任務編組)
附屬機關(構)
事業機構
駐外機構
駐外商務機構設置於亞太地區14處、北美地區9處、中南美地區13處、歐洲地區19處、非洲地區7處、中東地區3處。
參考文獻
- ↑ 經濟部公報. [2018-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 ↑ 經濟部識別體系設計規範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公開取用電子書
- ↑ 本院擬撤回520前送請立法院審議尚未進行審查之法案,2016-6-23. [2016-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14).
- ↑ 經濟部與臺中市府攜手成立「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 ,行政院部會新聞,201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