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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书记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提名、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根据党章,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一般兼任或包括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
-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
- 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
- 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
- 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排名第一的副书记。
历史变迁
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把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改称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中共中央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是中央全会闭会时的中共中央。1945年6月中共七大选出的中央书记处书记包括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和任弼时,组成中共核心领导层,被统称为“五大书记”[1]。
1956年9月中共八大,中共中央书记处改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共八大与中共十二大设立的中共中央书记处,是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没有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的权力。1969年4月至1980年2月,中共未设中央书记处。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决议,恢复设立中央书记处。从中共十三大起,中共中央书记处为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1956年至1966年,中央书记处曾设立总书记一职,其权力和职能与今天的中央书记处排名第一的书记相当,原中共中央秘书长邓小平担任此职务。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时,中央书记处被撤销。1980年2月,中共恢复中央书记处及总书记一职,由胡耀邦出任[2]。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因中央委员会主席头衔被改为总书记,中央书记处不再设总书记名衔,但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仍直接负责中央书记处工作。
改革开放以后,第十四、十七、十八、十九届中央书记处中,均没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
在官方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单上,中央书记处书记排名在政治局委员之后,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和国务委员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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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共五大书记格局形成始末:1944年已现雏形,中国新闻网,2015-06-12
- ↑ 中共中央书记处的由来及职权,中国网, 200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