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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促进会(简称“文促会”,英文名称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创立于1992年,常设机构设于中国北京市,是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全国性联合性社会组织[1]

机构简介

文促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04年国家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荣誉称号。文促会以“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为宗旨,由海内外文化界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以及百多个区域组织、分支机构[2]、企业会员组成;现任名誉主席许嘉璐、高占祥,主席兼法定代表人王石。截至2018年12月,中华文化促进会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2021年3月2日,民政部对中华文化促进会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组织荣誉

据不完全统计,包括地方及海外文促会的活动在内,文促会创会以来总计开展各类文化活动近2000项。尤其以全面整理中华历史典籍为目标的《今注本二十四史》编纂出版工程;以弘扬传统文化为主题的“中华文化论坛”及《甲申文化宣言》;旨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国际文化产业论坛”;旨在表彰世界华人文化的“中华文化人物”年届评选;总结展示20世纪百年文艺创作成就的20世纪华人音乐经典、舞蹈经典、摄影经典系列活动;促进两岸文化交流的“两岸人文对话”及“两岸文化产业备忘录”;资助10个革命老根据地贫困学生就读高等院校的“山花工程”;以及创立“节庆中华协作体”、“文化产业(中国)协作体”、“万里茶道(中国)协作体”、“非国有博物馆协作体”、“微电影(中国)协作体”、中央数字电视“书画频道”、中央数字电视“音像世界频道”等项目,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以下简称文促会)。

第二条 文促会是由海内外热忱中华文化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文促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

第四条 文促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促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文促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旨在与弘扬中华文化有关的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

(二)组派出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文化;出席、开展各类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三)制定奖励法则,奖励对发展中华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的学术着作和文艺作品。

(四)创办文化类经济实体与出版物,活跃文化产业市场。

(五)国内外文化咨询与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文促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文促会章程,在弘扬中华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海内外文艺家、学者、文化事业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文促会活动的单位,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便可成为文促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文促会的决议;

(二)维护文促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文促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团委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委托主席办公会议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一)主席团由下列人员组成:

1、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2、地方、海外文促会主席;

3、热忱中华文化的其他人员;

(二)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委托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 / 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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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