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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20多年来,上海民办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条件日益完善,办学特色丰富,办学层次多样,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逐步提高,为上海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机构简介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同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于2012年4月正式成立,其工作范围覆盖全市民办大中小学、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上海民办教育协会的宗旨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1]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团结全市的民办教育工作者,学习政策法规,加强民办教育的自律和自主管理,沟通政群关系,反映民意民情,规划学校发展,维护学校权益,开展学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推动改革研究,分享改革经验,持续促进上海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MENT EDUCATION,缩写是 SANE。)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的规定,由本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民办大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等,以及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的人士自愿参加组成、实行自律管理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挥协会凝聚、协调、促进、自律的作用,拓展民办教育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和沟通的渠道,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规范办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学习,切实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

(三)维护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四)听取民办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发挥民办学校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

(五)开展民办教育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应用研究,探求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律,指导办学实践;

(六)推动本市、国内和国际民办(私立)学校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沟通、共享经验,提升本市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七)总结推广民办学校的办学经验和成果,推荐或评选表彰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接受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承办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民办教育机构的交流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咨询培训、学术研修、承办委托事项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在开展活动中恪守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他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会员范围为:

(一)经国家教育部、市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资质的民办大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

(二)从事民办教育研究的研究机构;

(三)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办学人员。

(四)上述(一)、(二)款为单位会员,(三)款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符合本会会员入会范围。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八)关心、支持本团体的工作,主动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

(九)参与民办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信息和资料;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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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搜狐,2022-04-07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