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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调研工作)原图链接来自 上海仲裁委员会 的图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1]

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状况的统计分析,编制市政府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方案,对本市依法行政推进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并提供指导。

(二)统筹考虑和组织安排市政府立法工作,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督促。

(三)负责政府立法起草、审核、协调工作;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政府规章草案或者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起草部分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协调处理规章应用解释中的分歧、矛盾。

(五)负责清理、编纂政府规章,公布和编辑政府规章的标准文本,组织翻译、审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英文文本。

(六)负责为市政府重要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政策论证,提供法律建议;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七)研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拟订有关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答复意见。

(八)负责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资质管理和执法证件核发,行政执法制度的组织推进和检查落实。

(九)负责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的推进和落实;组织或者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协调政府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分歧。

(十)承办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公告准予备案的文件目录。组织推动和指导区县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代理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承办市政府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争议事项。

(十二)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的法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研究政府法制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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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