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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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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是重慶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重慶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重慶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1]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重慶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重慶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重慶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機構職責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重慶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重慶市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三)審查和批准重慶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重慶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重慶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八)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有權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聽取和審查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和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一)改變或撤銷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重慶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重慶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部門設置

重慶市人大代表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重慶市的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 綦江區、渝北區、巴南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大足區、璧山區、銅梁區、潼南縣、榮昌縣、 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駐重慶市人民解放軍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重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規定

重慶市常務委員會是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重慶市設立常務委員會有以下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會議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重慶市常務委員會會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