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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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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是中華民國環境保護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前身為1971年3月成立的「行政院衛生署環境衛生處」。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環保署未來將改制升格為「環境資源部」。
歷史
中央環境保護
- 中華民國成立之初,內政部設衛生司,掌理傳染病防治、地方疾病防治、國際檢疫、環境衛生、保健設施及醫藥管理。
- 1970年2月25日,經濟部工業局成立,工業局第七組掌理工業廢氣、廢水及公害防治協調。
- 1971年3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成立,下設「行政院衛生署環境衛生處」。經濟部成立「水資源統一規畫委員會」。
- 1979年4月19日,第1627次行政院會議通過《加強臺灣地區環境保護方案》,將建立完整的環境保護行政組織體系。
- 1982年1月,行政院衛生署環境衛生處升格為「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局」,原經濟部水污染防治業務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噪音管制業務併入該局,另成立南區環境保護監視中心。
- 1987年8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局升格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設綜合計畫處、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水質保護處、廢棄物管理處、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 2010年2月,修正《行政院組織法》將環保署升格為「環境資源部」,但《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目前還在研擬中。
地方環境保護
- 1947年臺灣省政府成立,下設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負責公害防治及環境衛生之改善暨輔導。
- 1955年,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設置「臺灣省環境衛生實驗所」。
- 1962年,各縣市衛生局第二課主管環境衛生業務。
- 1968年10月,臺北市政府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清潔大隊及臺北市水肥處理委員會合併成立「臺北市環境清潔處」。
- 1972年5月,高雄市政府將高雄市衛生局清潔隊與高雄市水肥處理委員會合併成立「高雄市清潔管理所」。1977年7月,高雄市改制直轄市,高雄市清潔管理所擴大編制成立「高雄市環境管理處」。
- 1974年,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成立「臺灣省水污染防治所」。
- 1982年7月1日,臺北市環境清潔處與高雄市環境管理處分別改組成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與「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1983年8月9日,臺灣省水污染防治所與臺灣省環境衛生實驗所合併成立「臺灣省政府衛生處環境保護局」。
- 1984年9月,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第二課掌理環境保護。
- 1988年1月15日,臺灣省政府衛生處環境保護局改制為「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1988年至1991年間,各縣市政府逐步設立「環境保護局」做為地方環境保護事務的主管機關。
- 1999年7月配合精省作業,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改制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部辦公室」(2002年3月,改組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
- 2003年1月,連江縣政府成立「連江縣環境保護局」,至此全國各縣市均設有環境保護局。
改組前的架構
環保署是各縣市、直轄市環境保護局的監督機關。
- 署長
- 副署長(政務、常務各一名)
- 主任秘書
- 副署長(政務、常務各一名)
- 行政單位
- 署長辦公室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法規委員會
- 訴願審議委員會
- 業務單位
- 綜合計畫處
-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 水質保護處
- 廢棄物管理處
- 環境衛生管理處
-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 環境督察總隊
- 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
- 永續發展室
- 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辦公室
- 方案整合辦公室
- 附屬機關
未來改組規劃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未來將改制升格為「環境資源部」,將主管水資源及水土保持、礦產資源等攸關國土環境的事務[1]。
- 部長
- 次長(政務二名、常務一名)
- 主任秘書
- 次長(政務二名、常務一名)
- 行政單位
- 部長室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法規委員會
- 訴願審議委員會
- 管制考核委員會
- 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
- 業務單位
- 綜合規劃司
- 大氣環境司
- 地理環境司
- 生態環境司
- 資源循環司
- 災害管制司
- 污染管制司
- 附屬機關
- 中央氣象署
- 水資源保育署
- 水土保持及地質礦產署
- 森林及自然保育署
- 毒物及化學物質署
- 環境管理局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
- 生物多樣性及森林保育研究所
- 環境教育及訓練所
參考文獻
- ↑ 陳炳宏. 李應元:一年半內成立環境資源部. 經濟日報 (自由時報). 2016-06-06 [2017-08-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07) (Chinese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