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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指大农场,唐宋时的中国、古代日本及中古欧洲的大农场都称作庄园[1]。在中世纪的西欧,庄园(manor)发展成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共同体。

中国庄园

唐宋时期,面积不太小、互相毗连的一片私有土地,有时称庄园。为了强调土地私有,庄园会冠以主人之姓,如李家庄张家庄之类,或起个别致名字,带有自我炫耀的意味。

唐末及北宋“庄园”十分盛行,大半是地主自己经营的农场。庄园经营方式不一,有奴僮、有雇农、有佃农。到宋代,使用奴隶的农场愈来愈少,使用雇工耕种渐渐增加。从北宋末年开始,以雇工经营的大农场也愈来愈少,地主逐渐将土地出租给佃农。

唐朝中叶,官僚地主侵夺田地,均田制废止,地主庄园经济便日益发展起来,如田庄、庄田、庄宅、庄院、山庄,岭南节度使韦宙的“江陆别业”积攒谷物七千堆、宋之问的“兰田山庄”、王维的“辋口庄”等都是有名的大庄园,江南军使苏建雄,“有别墅,在昆陵,恒使傔人李诚来往检视”。早在唐高宗时,王方翼就已经“辟田数十顷,修饰馆宇,列植竹木”[2]唐玄宗诏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安史之乱后,均田制既坏,庄园经济更加发达,陆贽指出:“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

唐代的僧侣也都有大量土地,宜春郡的齐觉寺,“其寺常住庄田,孳畜甚多”。又如少林寺有柏谷庄,占地40顷。吐蕃亡国后,各地教派割据,政教合一,出现很多庄园。

欧洲庄园

庄园(manor),是中世纪欧洲基本经济单位[3]。当时因城市毁坏、商业衰退,欧洲经济,沦为自给自足的农业型态,经济关系也是以劳务交换、以物易物为主。

庄园生产包括粮食、衣物、工具等各项生活所需,是一个农村共同体,也是一个自治的政治单位,内有耕地、公地、教堂、领主邸第与农奴住宅等。庄园土地属领主拥有,农奴负责耕作。领主与农奴之间有互相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农奴提供劳役、耕作、缴税;而领主则必须分给土地、提供保护、执行司法。领主在庄园中设置的生产设施,如磨坊、烤炉与榨酒设备,农奴必须付费使用。

农奴〔serf〕身份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人身自由并没完全失去,但身份又附着于土地。倘无领主同意,不可任意离开庄园,故其非完全的自由人。虽然农奴自由受限制,且生活艰苦,但有一定的保障。农奴只要履行义务,就可以世代耕作土地;一旦遇到困难,领主亦有义务提供适当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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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